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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明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明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裁定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因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考,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之說明,本案再就附表所示各罪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即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以合乎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復酌以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6、7至9所示之罪,均與其毒品惡習有關,而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則均涉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觀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均為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公眾安全之嚴重犯行,侵害社會法益甚深,縱使部分犯行之罪質彼此相近,仍無從在重行定應執行刑時予以輕縱,此外,由其屢犯法定最輕本刑逾5年之重罪,更可徵其視法律規範於無物,法敵對意識極高,當應透過較長期之監所矯正,以達到嚇阻再次犯罪、矯治回歸社會之刑罰目的。基此,再參酌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其在上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表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業經執行完畢部分,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陳明章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2月22日、23日至查獲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7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撤回上訴) 112年9月7日(撤回上訴) 112年9月7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74號編號 4 5 6 罪名 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 非法持有子彈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10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下旬某日 112年1月間某日至查獲日止 112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2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2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2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74號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1日 112年2月3日 112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4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4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4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66號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