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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秋燕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97號),聲請限制閱覽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秋燕為確保防禦權之完整行使,提出證人陳述書1份,因內容涉及相關機關之敏感資料與證人身分保護,未免證人於審理期間受不當干擾與刁難,請裁定禁止他造閱覽所有文件,僅供法官及書記官參考等語。

二、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雖未特定「他造」之身分,惟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97號案件之身分為被告,其相對於被告之「他造」當事人自應指檢察官。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被告得以聲請限制檢察官閱覽卷證之規定,本案復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稱之智慧財產案件,亦未涉及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之營業秘密,自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特別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意旨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