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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添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添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添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就附表編號4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且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自應以拘役上限120日為刑之酌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

罪時間分布於112年11月至113年5月間,時間雖非密接,然罪質相同,責任重複非難程度偏高等因素,並審酌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

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已函請受刑人於相當之期間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15年3月4日送達並由受刑人簽收,惟受刑人迄今未回覆其意見等情,有本院115年2月26日雲院仕刑肅決115聲121字第01186號函、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9至61頁)附卷可參,雖受刑人未陳述意見,然本院已給予相當期間,已足以保障其程序上之利益,並符合前揭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6日 113年5月4日 113年4月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2490號 113年度偵字第7667號 113年度偵字第80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03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21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日 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03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21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日 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3月12日 114年8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75號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拘役75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4次) 拘役30日(2次) 拘役20日(3次) 拘役15日(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2日、113年1月4日(2次)、113年2月19日、113年2月20日、113年3月9日(2次)、113年3月21日、113年3月27日(3次)、113年3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41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92號等 日 期 114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92號等 日 期 114年10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29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