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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春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春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夏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其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年2月至同年8月間,罪名各為竊盜、加重竊盜、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等罪,然各次犯罪手法、侵害法益均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甚高,又受刑人於為部分犯行時經原判決認定存在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加重效益及罪責相當原則,兼衡實現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刑罰經濟的功能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不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如附表及附件所示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3月5日 ②113年4月28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2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14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0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93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9日 114年1月23日 114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0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93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9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4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7號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355號代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78號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1202號代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56號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2751號代執行

編 號 4 5 6 罪 名 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2月,18次 有期徒刑1月,1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8日 113年2月13日至113年8月1日 113年5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66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189號等 114年度六簡字第1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0日 114年7月1日 114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189號等 114年度六簡字第171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8日 114年8月1日 115年2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00號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681號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25號執行附件:(附表各罪中曾經裁定定應執行刑一覽表)附表編號1、2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聲字2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聲字4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聲字4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5年聲字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