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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煌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煌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煌嘉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日期」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上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自應在罰金新臺幣35萬5,000元以下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

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加重詐欺、幫助洗錢案件,犯罪時間分布於113年9月至10月間,時間尚屬密接,然加重詐欺與幫助洗錢之犯罪情節仍有差異,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中等等因素,又考量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因有另案未定,之後自行聲請合併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㈢至本件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檢察官須經其請求始得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情形,檢察官斟酌各個案件確定之時程,適時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本屬其法定職權之行使,於法並無不合;況且,受刑人日後如有其他經判決確定之案件,而合於法定要件者,仍可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受刑人另行請求檢察官聲請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新臺幣200,000元 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18日前某日至113年10月18日 (依照原判決認定之犯罪日期更正) 113年10月19日前某日至113年10月19日 (依照原判決認定之犯罪日期更正) 113年9月中旬某日至113年9月27日 (依照原判決認定之犯罪日期更正)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20575號 114年度偵字第3632號 114年度偵字第11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37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2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日 期 114年8月28日 114年11月13日 115年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37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2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日 期 114年10月7日 114年12月18日 115年2月4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1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助字第1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60號 原聲請書「犯罪日期」欄誤載「113/08/19~113/11/12」,更正如上。 原聲請書「犯罪日期」欄誤載「113/10/19」,更正如上。 原聲請書「犯罪日期」欄誤載「113/09/27」,更正如上。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