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雷信揚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雷信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信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雖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其除附表編號6所犯為公共危險罪外,其餘均係犯竊盜或加重竊盜罪,犯罪手法各有類似性,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4年6至7月,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加重效益及罪責相當原則,兼衡實現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刑罰經濟的功能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不逾越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7日 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50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3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837號等 114年度易字第837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9日 114年9月19日 114年10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837號等 114年度易字第837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1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59號執行 ②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60號執行 ②編號2至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379號執行 ②編號2至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2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1日至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7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4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4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99號 114年度簡字第386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28日 115年3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99號 114年度簡字第386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8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9日 114年12月31日 115年4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80號執行 ②編號2至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94號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21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