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鴻順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鴻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鴻順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7年9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附表編號1)確定前所犯,復無重覆裁定情形,且上開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罪,犯罪時間分布於民國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間,時間尚屬密接,罪質相同,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等因素,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受刑人對於本案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有本院定刑陳述意見調查表(本院卷第53頁)附卷可查等一切情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郭鴻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8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12月6日(7罪) ②113年12月20日(1罪) ③113年12月6日(5罪) ①113年12月7日 ②113年12月9日至113年12月10日 ①113年11月12日 ②113年12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14505號、114年度偵字第1020、1220號 114年度偵字第3535、7005號 114年度偵字第232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938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1日 114年10月2日 114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938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5日 114年11月10日 115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62號 ②編號1至2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更字第152號)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802號 ②編號1至2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更字第1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13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9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9日(4罪) ①113年12月12日(7罪) ②113年12月13日 ③113年12月15日 113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2325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確定日期 115年1月7日 115年2月13日 115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1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確定日期 115年2月13日 115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