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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啟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啟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啟華因犯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及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4號裁定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0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界限,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新增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個案情節、各罪時間間隔等綜合責任非難程度,兼衡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並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另有宣告併科罰金之刑,然檢察官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故而罰金刑即非本院審理對象,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4日前某時起至110年12月29日 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46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37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2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67號 111年度易字第2590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67號 111年度易字第2590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7日 112年7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26號 編號3至7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9號) 編號1至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57號) 編號1至7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57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 ①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5月30日 ②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5月30日 ①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5月30日 ②111年5月23日 ③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2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編號3至7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9號) 編號1至7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57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5月30日 ②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1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29號等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4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6日 114年1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 註 編號3至7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9號) 編號8至10所示之3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02號) 編號1至7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578號)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編號8至10所示之3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02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