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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0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鄭瑞貴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瑞貴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615、650號判決判處受刑人共犯17罪,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因不服該判決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嗣經該院於98年3月2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未提出「具體理由」,屬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狀中,聲明欲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聲明異議,應係誤載法院名稱。而受刑人向本院針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97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之確定判決內容聲明異議,並非針對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有何違法、不當情形。依前揭法條及裁定意旨所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