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丁建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建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前揭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之案件再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認,已合定刑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5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未表示意見,再考量受刑人前科情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各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依上開說明意旨,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丁建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9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114年度偵字第37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60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422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164號 判決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1月20日 114年3月31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60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422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1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4年3月11日 114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得為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①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911號。 ①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296號。 ①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330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4年2月6日 113年12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688、56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2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2188號 114年度訴字第858號 判決日 114年11月21日 114年12月11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2188號 114年度訴字第8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1日 115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得為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0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