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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博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中段、第3項亦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併科罰金60,000元確定;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6、7、8、9、10、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准許其聲請而合併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從而,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侵害法益之種類、情節、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況,復參酌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99頁),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編號1至11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及附表編號1、3、10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4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112年度訴字第152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3號 判決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112年度訴字第152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3號 確定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8月5日 113年9月9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9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6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①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②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①1年11月 ②1年5月 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9日(2次) 111年12月2日(2次) 112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461、55011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7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逕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67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判決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6月17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逕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67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6號 確定日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0月2日 備 註 ①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34號 ①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0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0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6月15日 ①112年7月4日 ②112年7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995號、第478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34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判決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34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確定日 114年2月11日 114年6月10日 114年5月13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9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32號 ①編號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11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5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4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000元 ③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④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 ⑤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①有期徒刑1年2月(25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16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9次) ④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3日(5次) 111年11月27日至111年12月17日(54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56號、第22264號、113年度偵字第739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59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0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 114年7月31日 114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0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確定日 114年9月19日 114年10月15日 備 註 ①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725號 ①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