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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翁瑤儒被 告 丁啓祐上列被告因發還扣押物案件,因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3,520元中,有8,150元為聲請人翁瑤儒所有,聲請准許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丁啓祐所涉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218、1219號判處有罪,該案判決並就扣案之13,520元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款項之部分,全部均經判決宣告沒收,本院自無從另為發還之命令。惟於檢察官執行沒收後,聲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