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俊卿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俊卿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定。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
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一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5月28日)前所為;附表二各罪均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4年2月3日)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4年
度港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附表一之應執行刑時,不得逾1年10月之範圍;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嘉義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22日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附表二之應執行刑時,不得逾拘役62日之範圍。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
13年9月至114年3月間,各罪犯行相隔數月,均為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態樣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惟因各案之被害人不同,被告僅賠償部分被害人之損失,且就原判決定執行刑時已為相當考慮之部分,尚不宜過度酌減。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另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11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4年1月1日 114年1月4日 114年2月12日 114年3月1日 114年3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53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11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5月27日 114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53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11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77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8日 114年6月25日 114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72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01號 ⒉編號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23日 113年11月1日 113年12月23日 114年3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42、7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42、733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92號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3年9月17日 113年12月5日 114年1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05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7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29號 114年度易字第3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7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29號 114年度易字第342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3日 114年4月7日 114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29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拘役22日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80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拘役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