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美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美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美雪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12月9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受刑人復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115年5月13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雲林地檢署調查表)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5頁)。從而,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時間分別為113年6月、114年3月,犯行有相當間隔,但均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考量被告否認附表編號1之犯行,承認附表編號2之犯行,且均未與附表編號1、2各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又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該函文於115年5月26日送達受刑人之住所地,受刑人迄今並未回覆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45頁)附卷可憑,惟其曾於前開雲林地檢署調查表表示:家裡有長輩及5個小孩要撫養等語(本院卷第15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前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賀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王美雪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6月5日至113年6月6日 114年3月16日至114年3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9日 115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6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