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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逢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更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逢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逢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4罪,雖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港簡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9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及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港簡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裁定及判決存卷可參,然依上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5至7、9所示之6罪仍得再與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8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新增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個案情節、關連程度及時間間隔等綜合責任非難性,兼衡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之目的,並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共2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27日 ①113年10月30日 ②113年11月6日 113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92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75號等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6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864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 114年度簡字第7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17日 114年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864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 114年度簡字第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3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31號、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4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6號、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01號(編號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48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65號(編號1至3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共3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9月18日 ②113年9月21日前 ③113年9月21日 113年10月11日 113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390號等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992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2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13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40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71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15日 114年4月28日 114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13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40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28日 114年6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80號(編號4所示之3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港簡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1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65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共2罪) 竊盜(共3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①113年9月4日 ②113年9月16日 ①113年10月30日 ②113年10月31日 ③113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98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58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78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994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7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8日 114年6月4日 114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994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24日 114年7月8日 114年7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84號、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829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839號、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007號(編號8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9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93號、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040號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共3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12月17日 ②113年12月24日 ③113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3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12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港簡字第1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27號(編號10所示之3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港簡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