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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意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意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意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未表示意見,再考量受刑人前科情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各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此外,因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本案定刑裁定確定後受刑人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惟此屬檢察官之裁量權限,檢察官是否准許、若否准受刑人得否聲明異議,均屬另外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林意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6號、114年度蒞追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6號、114年度蒞追字第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79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980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980號 判決日 114年11月28日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79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980號 114年度訴字第644、9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得為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8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87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