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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程建勳具 保 人 程泳彰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5年度執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泳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建勳(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人程泳彰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

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程泳彰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7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5年5月7日下午3時00分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然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