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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宜享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宜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宜享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8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

之刑,附表編號2、3、5、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因此本件仍應定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107號、第1108號、第11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4年9月之範圍。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8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其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之法益(竊盜案件性質雷同,竊盜、施用毒品性質有異)、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復審酌受刑人於各該案件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案件均一審確定,顯具悔意,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格之需求較低,及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劉宜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4年6月20日 114年7月27日 114年6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4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955號、第845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30號 114年度易字第858號 114年度易字第967號 判決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28日 115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30號 114年度易字第858號 114年度易字第967號 確定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1日 115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993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①攜帶兇器竊盜 ②攜帶兇器竊盜 ③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7月25日 ①114年7月19日 ②114年7月23日 ③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7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653號、第9381號、第9888號、第102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653號、第9381號、第9888號、第102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262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7號、第1108號、第1111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7號、第1108號、第1111號 判決日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26日 115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262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7號、第1108號、第1111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7號、第1108號、第1111號 確定日 115年3月18日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09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270號 ⒉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107號、第1108號、第11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271號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4年6月20日 114年6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056號、第90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056號、第90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115號 114年度易字第1115號 判決日 115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115號 114年度易字第1115號 確定日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6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665號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