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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紀柏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柏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柏安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簡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外部界限之拘束,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45日。爰依其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之法益、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復審酌本院經函詢受刑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未表示意見(參本院卷第29頁、第31頁回證)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於民國114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紀柏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5日 ③拘役5日 ④定應執行拘役1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①113年10月間某日至同年11月20日 ②113年12月5日 ③113年12月1日 113年10月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8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34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247號 判決日 114年7月22日 115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34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247號 確定日 114年10月28日 115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390號 ⒉114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993號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