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6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家健 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家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附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同、時間間隔(犯罪日期在114年7月11日至13日)、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暨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考量受刑人有跟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7次) 犯罪日期 114年7月13日 114年7月11日(4次) 114年7月12日(2次) 114年7月13日(5次) 114年7月11日(3次) 114年7月13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7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2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2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782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3日 115年4月9日 115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782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5月13日 115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9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3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303號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4年7月12日(2次) 114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2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2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9日 115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5月13日 115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3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303號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