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8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科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科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科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因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
㈡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刑事判決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另本件已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量刑意見調查(本院卷第55頁),請受刑人所在監獄人員協助轉交受刑人,俾其填載擬向本院表示之定應執行刑相關意見,有受刑人簽名之上開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
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4度訴
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3年、5年6月各1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如附件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4度虎簡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8年7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㈣爰綜合審酌本件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竊盜之犯罪型態、關係、各罪侵害法益之種類、大小及受刑人之人格特質等情狀,而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教化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林科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3-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9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5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3679號 113年度偵字第253號 113年度偵字第96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14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0號 日 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11月25日 114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14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0號 日 期 113年11月20日 114年1月7日 115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69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6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2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3-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號6-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5日 112年8月13日 113年7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9615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9615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10504、110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60號 日 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115年4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60號 日 期 115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115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2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2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06號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月 編號6-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1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10504、110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60號 日 期 115年4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60號 日 期 115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