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9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仁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3號」之記載,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3號」之明顯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