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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嘉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86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實體駁回上訴確定,上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犯如附表編號5至2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21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5至21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受刑人民國115年1月14日簽名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21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1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1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7頁),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各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竊錄他人性影像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8月25日 113年6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0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6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6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114年2月27日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6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6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114年2月27日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69號。 ⒉附表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⒊附表編號1至4,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⒋已執畢。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69號。 ⒉附表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⒊附表編號1至4,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⒋已執畢。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98號。 ⒉附表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⒊附表編號1至4,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⒋已執畢。編號 4 5 6 罪名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日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7日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2月7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27日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2月7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98號。 ⒉附表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⒊附表編號1至4,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⒋已執畢。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7日至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7日至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 13 14 1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8日至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 16 17 18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 19 20 21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194、3595、42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附表編號5至2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