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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5號聲明異議人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王文毅被 告 黃曙曜

陳秀娟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之適格聲明異議主體,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雖就發還扣押物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否准乙節聲明異議(並未提出任何經上開檢察署否准之文書),惟觀之聲明異議狀所載之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107年度易字第108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等案件刑事判決,可知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並不具有聲明異議之權,非適格聲明異議之主體,自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