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0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文書、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5年4月29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受刑人復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參。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附表編號1為偽造文書,危害社會秩序、附表編號2為公共危險案件,危及大眾行車安全,均屬侵害社會法益;附表編號3則為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侵害個人法益,各罪罪質有別,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另考量受刑人犯罪時間分別為113年11月、114年4月間,犯罪時間相隔不遠,且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而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9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前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賀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陳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公共危險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4月17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14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1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1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港簡字第34號 11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11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判決日 期 115年3月31日 115年5月29日 115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港簡字第34號 11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11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確定日 期 115年4月29日 115年7月1日 115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5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4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424號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