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7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浚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浚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浚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㈡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雖罪名、罪
質及侵害法益均相同,然其犯罪時間已有明顯間隔、並非密接,故難認其此部分整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且其上開犯行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罪名、罪質及侵害法益無一相同,是本案在定應執行刑之量刑上不宜過多減讓,以免未能充分評價其整體行為展現之惡性。基此,復酌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罪之司法追訴程序坦認犯行,誠實面對自己違法、錯誤之行為,犯後態度尚可。又其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上開說明,本院所處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再參之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所獲不法利益具體金額、有無賠償或將贓物發還予被害人;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施用之毒品級數、種類是否同一、行為當時是否已有毒品前案紀錄等犯罪情節,暨其經本院寄發陳述意見表,其對於量刑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業經執行完畢部分,則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李浚呈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4年8月16日至26日間 114年4月30日 114年7月27日15時2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10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136號 11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11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30日 115年5月19日 115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136號 11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11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6月3日 115年6月19日 115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059號 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115年度虎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2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