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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7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翁志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因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另本件已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量刑意見調查(本院卷第43頁),請受刑人所在監獄人員,協助轉交受刑人,俾其填載擬向本院表示之定應執行刑相關意見,經受刑人表示後回復本院,有受刑人簽名之上開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15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4年1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㈣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

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3、

5、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又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翁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7月28日 114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983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337號 114年度偵字第74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897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號 114年度易字第1211號 日 期 114年5月28日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897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號 114年度易字第1211號 日 期 114年7月11日 115年3月10日 115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61號(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150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94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53號 編號1-4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月(3次)、 5月(1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30日至114年5月15日(4次) 114年2月3日 114年7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7458號 114年度偵字第12426號 114年度偵字第9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11號 115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5年度易緝字第20號 日 期 115年3月3日 115年6月11日 115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11號 115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5年度易緝字第20號 日 期 115年4月8日 115年7月15日 115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54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833號(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助字第1503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21號 編號1-4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9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易緝字第20號 日 期 115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易緝字第20號 日 期 115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22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