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榮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榮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育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並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迄未回覆等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表:編號 1 2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5日 113年6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34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14日 114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34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26日 114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41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