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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文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附表編號1、

2、4所示之3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5、6所示之7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及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935、9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4、6所示之2罪仍得再與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10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新增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個案情節、關連程度及時間間隔等綜合責任非難性,兼衡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之目的,並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3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釋字第144、679號等解釋意旨,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共3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25日 113年10月5日起至113年10月6日 ①113年5月25日 ②113年9月19日 ③113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83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86號等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4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3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85、86號 114年度易字第935、99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25日 114年1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3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85、86號 114年度易字第935、9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2日 114年12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91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42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70號 編號1至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935、9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共3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8日 ①113年7月4日 ②113年7月4日 ③113年8月28日 114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70號等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32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8號 114年度易字第101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1月28日 114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8號 114年度易字第10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2日 115年2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30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31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28號 編號5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