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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俊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二十五萬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廷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經臺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經臺南地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刑事簡易判決定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刑事判決定併科罰金24萬元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洗錢案件,罪質相同,暨受刑人對本院寄送之意見調查表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吳俊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3次) 併科新臺幣8000元 (3次) 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日(3次) 112年7月30日(3次) 112年8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3230號 同左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 同左 同左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30日 同左 同左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 同左 同左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9日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62號 編號1-3,所處併科罰金部分,經臺南地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定併科罰金2萬元。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5次)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6次)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1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6日(2次)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112年7月21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7月16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8月10日-112年8月11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7月16日(4次) 112年7月10日-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3次) 112年7月19日 112年8月11日(2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54等號 同左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同左 同左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5日 同左 同左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同左 同左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8日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6號 編號4-6,所處併科罰金部分,經雲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定併科罰金24萬元。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