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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有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有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有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

示之罪,分別經本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一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6月5日)前所為;附表二各罪均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4年1月7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受刑人復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1、3、6)、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一編號1、2、4、6至8;附表二編號2、4、5)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75頁)。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

態樣:附表一編號1、2、4、6、附表二編號2、5為施用毒品、附表一編號5為持有毒品、附表一編號7、8為販賣毒品,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侵害社會法益;附表一編號

3、附表二編號1、3、4、6為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個人法益,犯罪類型及態樣部分雷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考量受刑人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6月至113年10月間,犯罪時間密切,且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略見悔意。而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其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59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本件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1、3、6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前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9月7日 113年3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4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0號 113年度易字第2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0號 113年度易字第2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24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185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113年2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4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4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42號 113年度易字第842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114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42號 113年度易字第842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9號 確定日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 114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4號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7年7月(共2罪) 有期徒刑5月1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13年2月4日 112年6月25日 113年2月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6日 112年12月11日 113年2月27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2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0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656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26日 114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656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9日 114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13號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8月3日 113年8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5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82號 113年度易字第900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3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9日 114年1月20日 114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82號 113年度易字第900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338號 確定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26日 114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20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6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4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1號、114年度易字第143號 114年度易字第538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31日 114年9月5日 114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1號、114年度易字第143號 114年度易字第538號 114年度虎簡字第177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10月3日 114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16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52號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