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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21號聲 請 人 張嘉麟律師被 告 陳玉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115年度虎原簡字第2號),聲請更正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選任辯護人張嘉麟律師(法扶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選任辯護人張嘉麟律師(法扶律師)」,其僅於偵查中擔任法律扶助律師,並未於本院繫屬後受委任,業據其具狀陳明,故原判決就此部分顯屬誤載,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判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