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曾筱淇被 告 陳樹源(原名:陳躍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5年度虎簡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