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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虎簡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虎簡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麗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288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湯麗芳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湯麗芳不思循正途獲取金錢,為圖不法利益,竟為本案網際網路賭博犯行,助長賭博歪風,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賭博期間非長即為警查獲,且其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其已坦然面對自己之違法行為,犯後態度尚可,另本院審酌目前刑法賭博罪章,雖未經立法機關審議予以除罪化,然我國政府既有以公益名義發行具有高度射悻性之樂透彩券、運動彩券,更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明定離島地區可以依公民投票之結果開放博弈賭博事業,可見賭博行為對社會法益影響及侵害程度著實非高,尚無科處重刑之必要。基於上述考量下,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現為家管,未出外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新臺幣3萬元之犯罪所得,此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存卷可查,是該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但既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袖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886號被 告 湯麗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麗芳(涉嫌詐欺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賭博網站「88WIN娛樂城」申請帳號成為會員,並至超商以現金購買點數儲值方式,預先儲值相當之點數作為賭資,下注拉霸機之項目與系統押注對賭,並綁定其不知情之配偶吳家和(涉嫌詐欺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作為出金之用,合計取得獲利新臺幣(下同)3萬元。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麗芳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家和、陳香菱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對話紀錄截圖、本案帳戶交易明細、會員帳號資料截圖各1份存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14年7月4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基於單一賭博犯意,多次以網際網路連結登入「88WIN娛樂城」賭博網站下注賭博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於相同之賭博網站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沒收部分:

(一)本案賭博網站出金予被告之3萬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所持用以連接賭博網站之手機,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之物,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羅袖菁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