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虎簡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昆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29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李昆鴻犯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有關於「電信設備」之記載,更正為「電子通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昆鴻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認通訊軟體LINE為「電子設備」乙節,因無涉罪名之變更,當由本院逕予更正適用。
㈡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
罪,由各該罪構成要件之文義衡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等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上開各罪,均非集合犯之罪,如被告所為數次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為賭博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認屬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查被告自民國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所為多次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其行為未曾間斷,且基於單一犯意下之反覆同種類行為,各舉動行為具有時、空之密接關係,各認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係構成集合犯,尚有未洽。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金錢,
為圖不法利益,竟為本案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犯行,助長賭博歪風,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賭博期間非長,且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坦然面對自己之違法行為,犯後態度尚可,另本院審酌目前刑法賭博罪章,雖未經立法機關審議予以除罪化,然我國政府既有以公益名義發行具有高度射悻性之樂透彩券、運動彩券,更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明定離島地區可以依公民投票之結果開放博弈賭博事業,可見賭博行為對社會法益影響及侵害程度著實非高,尚無科處重刑之必要。基於上述考量下,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攤販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297號被 告 李昆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昆鴻基於以電信設備及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透過通訊軟體LINE方式向江逸恩(所犯聚眾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下注簽賭「今彩539」,賭博方式係以每週開奬6次之今彩539獎號為對獎號碼,輸贏方式為簽中「二星」可贏得新臺幣(下同)5300元之彩金、簽中「三星」者可得5萬7000元之彩金、簽中「全車」者可得2萬1000元。如未簽中則賭金全數悉歸江逸恩所有。嗣警方偵辦江逸恩賭博案件,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昆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江逸恩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證人江逸恩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足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信設備及網際網路賭博罪嫌。被告自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先後多次為前開犯行,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請依集合犯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檢察官 蔡 勝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