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80號115年度訴字第153號115年度訴字第20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A QUANG HUY(中文名:何光輝)
LY VAN DUNG (中文名:李文勇)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被 告 DAO TUAN VU(中文名:陶俊武)
NGUYE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
HOANG VAN HUNG(中文名:黃文雄)
NGUYEN BA TUNG(中文名:阮博松)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被 告 CAO VAN ANH(中文名:高文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丁詠純律師被 告 NGUYEN VAN MANH(中文名:阮文孟)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邱皇錡律師被 告 TRAN HUU KIEN (中文名:陳友堅)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TRAN LE TIEN(中文名:陳黎進)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被 告 NGUYEN SY HOANG HON(中文名:阮士黃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被 告 DAO XUAN TRUONG(中文名:陶春長)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劉豐億律師陳修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295、9442、9547、10109、10459、12973、13169、13170、13171、13172、13173、13181、13182、13183、13191、13194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1152、12973;115年度偵字第935、13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合併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何光輝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文勇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陶俊武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阮德隆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文雄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阮博松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文英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0元沒收。
阮文孟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陳友堅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黎進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阮士黃勛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0元沒收。
陶春長犯如附表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0元。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均沒收。
阮德隆被訴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HA QUANG HUY(中文名:何光輝)、DAO TUAN VU(中文名:陶俊武)、CAO VAN ANH(中文名:高文英)、LY VAN DUNG(中文名:李文勇)、NGUYE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HOANG VAN HUNG(中文名:黃文雄)、NGUYEN BA TUNG(中文名:阮博松)、NGUYEN VAN MANH(中文名:阮文孟)、TRAN HUU KIEN(中文名:陳友堅)、TRAN LE TIEN(中文名:陳黎進)、NGUYEN SY HOANG HON(中文名:阮士黃勛)、DAO XUAN TRUONG(中文名:陶春長)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不詳時間起,陸續參與由真實身分不詳人士所組成之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LY VAN DUNG【中文名:李文勇】、NGUYE
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HOANG VAN HUNG【中文名:黃文雄】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前,非本案起訴範圍),由上開之人分別負責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何光輝、李文勇(附表一編號1部分)、陳黎進、阮士黃勛(
附表一編號28至39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由附表一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轉交給附表一所示之收水成員,附表一所示之收水成員再將款項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
㈡陶俊武、阮德隆(附表二、二之一部分)、黃文雄(附表三
部分)、阮博松(附表二編號77、附表三編號37部分)、陳黎進、阮士黃勛(附表二編號27至34、編號54至62、64;附表三編號21至24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除附表二編號77以外之人)、二之一、三(除附表三編號38以外之人)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帳戶後,由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人於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款項後,轉交給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收水成員,附表二、二之一、三所示之收水成員再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並使附表二編號77、附表三編號38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二編號77、附表三編號38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後,由附表二編號78、附表三編號37所示之人持上開提款卡為如附表二編號78、附表三編號37所示之行為。
㈢高文英、阮文孟(附表四部分)、陳友堅(附表五部分)、
陳黎進(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至4部分)、阮士黃勛(附表四編號1至6部分)、陶春長(附表四編號7、附表五編號1至4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五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四、五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附表四、五所示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四、五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四、五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四、五所示之帳戶後,由附表四、五所示之人於附表四、五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款項後轉交給附表四、五所示之收水成員,再將款項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
㈣陶俊武、陳黎進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六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六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附表六所示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六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六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六所示之帳戶後,由陶俊武,於附表六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六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六所示之款項後,轉交給陳黎進,再由陳黎進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
二、案經各附表所示之人(已提告部分)分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被告何光輝、李文勇、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下合稱被告12人)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均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是依上說明,本案被告何光輝、陶俊武、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以外之人於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以外所為之陳述,於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12人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見聲羈292卷第61至66頁;聲羈299卷第27至32頁、第51至55頁;聲羈329卷第25至33頁;偵聲210卷第29至32頁、第33至35頁;偵聲213卷第43至46頁、第53至57頁;偵聲220卷第21至26頁;偵聲227卷第23至26頁;偵聲233卷第21至25頁;偵9295卷三第5至10頁、第19至23頁、第137至141頁;偵9295卷四第93至96頁、第121至125頁、第197至200頁、第243至246頁;偵9442卷四第107至109頁、第145至149頁;偵9547卷三第191至195頁、第241至243頁、第251至255頁、第301至305頁;偵10109卷第263至267頁、第299至302頁;偵11152卷七第241至243頁;偵11152卷八第75至80頁、第261至264頁;偵11152卷九第7至11頁、第55至59頁、第103至107頁;訴1080卷第127至132頁、第147至152頁、第167至171頁;第187至192頁、第205至210頁、第225至229頁、第245至250頁、第263至268頁;訴153卷第91至97頁、第101至107頁、第111至11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A27、A2
8、A29、A30、A31、A32、A33、A34、A35、A37、A038、A39、A41、A43、A44、A45、A46、A47、A48、A49、A50、A51、A52、A53、A54、A55、A056、A57、A58、A59、A60、A61、A
62、A63、A64、A66、A67、A68、A69、A70、A71、A73、A74、A75、A76、A77、A78、A79、A81、A82、A83、A84、A85、A86、A87、A88、B1、B02、B03、B04、B05、B06、B07、B08、B09、B10、B11、B12、B13、B14、B15、B16、B17、B18、B19、B20、B21、B22、B23、B24、B25、B26、廖辰瑜、B28、C1、C02、C03、C04、C05、C06、C07、C08、C09、C10、C
11、C13、C14、C16、C17、C18、C19、C20、C23、C24、A40、C25、C26、C27、C29、C12、C30、C31、C32、C33、C34、C36、C35、C37、C38、翁埸墉、陳儀臻、C40、C28、B30與被害人A36、B29、A42、A65、A72、許禕宸、C15、C21、C22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6899卷三第5至11頁、第25至29頁、第37至47頁、第57至59頁、第67至70頁、第81至83頁、第97至99頁、第109至110頁、第117至125頁、第133至134頁、第145至148頁、第159至161頁、第169至175頁、第187至191頁、第201至208頁、第217至220頁、第231至232頁、第239至241頁、第249至251頁;警6899卷四第5至18頁、第27至29頁、第43至45頁、第57至59頁、第69至71頁、第79至80頁、第89至91頁、第103至111頁、第119至121頁、第133至135頁、第145至147頁、第159至161頁、第169至179頁、第187至197頁、第209至210頁、第219至220頁、第231至237頁、第245至247頁、第267至275頁;警6649卷二第43至45頁、第57至58頁、第67至69頁、第79至83頁、第91至93頁、第101至103頁、第115至117頁、第127至129頁、第149至152頁、第159至161頁、第171至173頁、第185至192頁、第201至202頁、第213至218頁、第225至234頁、第243至244頁、第255至263頁、第275至277頁、第285至287頁、第297至301頁、第313至315頁、第323至327頁、第347至350頁、第359至360頁;警6649卷三第7至12頁、第19至21頁、第31至33頁、第47至49頁、第71至76頁、第87至88頁、第97至99頁、第109至111頁、第119至121頁、第131至135頁、第145至146頁、第157至159頁、第174至185頁、第195至201頁、第211至212頁、第221至223頁、第235至238頁、第247至253頁、第263至266頁、第275至277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3頁、第313至316頁、第325至330頁、第339至341頁;警6649卷四第5至6頁、第17至19頁、第31至33頁、第41至42頁、第51至55頁、第63至65頁、第77至79頁、第87至91頁、第103至110頁、第119至121頁、第131至133頁、第143至144頁、第157至170頁、第179至182頁、第193至195頁、第225至229頁、第239至243頁、第251至253頁、第263至264頁、第273至275頁、第285至287頁、第297至299頁、第311至313頁、第323至325頁;警6943卷三第5至7頁、第297至298頁、第383至385頁;警6658卷一第287至291頁、第299至303頁、第311至313頁、第351至354頁、第383至387頁、第401至402頁;警6658卷二第21至24頁、第55至57頁、第67至75頁、第85至101頁、第111至112頁、第121至123頁、第133至134頁、第167至171頁、第181至183頁、第193至194頁、第201至203頁、第211至216頁、第225至227頁、第257至261頁、第271至276頁、第286至288頁、第296至302頁、第310至312頁、第320至326頁、第339至340頁、第341至343頁、第355至357頁、第371至373頁、第395至400頁、第409至410頁、第419至421頁;警6886卷二第193至195頁、第207至212頁、第223至225頁、第235至237頁、第247至252頁、第261至264頁、第273至275頁、第285至287頁、第295至297頁、第307至309頁;偵10459卷三第155至157頁;偵9595卷四第45至47頁、第58至59頁),並有附表所示告訴人與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資料與對話資料(見警6899卷三第13至21頁、第31至35頁、第49至51頁、第61至65頁、第71至77頁、第85至91頁、第101至105頁、第111至115頁、第127至129頁、第135至139頁、第149至153頁、第163至167頁、第177至183頁、第193至197頁、第209至213頁、第221至227頁、第233至237頁、第243至247頁、第253至257頁;警6899卷四第19至23頁、第31至37頁、第47至53頁、第61至65頁、第73至77頁、第81至85頁、第93至97頁、第113至117頁、第123至129頁、第137至141頁、第149至153頁、第163至167頁、第181至185頁、第199至205頁、第211至215頁、第221至227頁、第239至243頁、第249至253頁、第263頁、第279頁;警6658卷二第245至249頁;警6943卷三第9至13頁、第21至27頁、第33至37頁、第45至49頁、第59至63頁、第69至73頁、第79至83頁、第91至95頁、第105至111頁、第117至121頁、第127至131頁、第139至143頁、第155至159頁、第165至169頁、第179至183頁、第195至199頁、第205至209頁、第225至231頁、第239至243頁、第249至255頁、第263至267頁、第277至281頁、第289至293頁、第299至303頁、第311至315頁、第321至325頁、第337至341頁、第347至353頁、第359至365頁、第375至381頁、第401至407頁、第413至417頁、第425至429頁;警6943卷四第9至13頁、第19至23頁、第33至37頁、第43至47頁、第79至83頁、第95至99頁、第105至111頁、第117至123頁、第131至135頁、第147至151頁、第159至163頁、第171至175頁、第185至189頁、第199頁、第209至213頁、第223至227頁、第235至239頁、第245至251頁、第259至263頁、第273至277頁、第281至285頁、第295至299頁、第305至309頁、第317至321頁、第329至333頁、第347至353頁、第359至365頁、第371至375頁、第381至387頁、第407至411頁、第419至423頁、第433頁;警6649卷三第63至67頁、第161至167頁;警6649卷四第197至201頁、第231至237頁、第245至249頁、第255至259頁、第265至269頁、第277至281頁、第289至293頁、第301至305頁、第315至316頁、第327至331頁;警6658卷一第293至297頁、第305至309頁、第315至350頁、第355至379頁、第389至393頁、第403至407頁;警6658卷二第25至31頁、第59至63頁、第77至81頁、第103至107頁、第113至117頁、第125至129頁、第135至139頁、第173至177頁、第195至199頁、第205至209頁、第217至221頁、第229至233頁、第263至267頁、第280至284頁、第290至294頁、第304至308頁、第314至318頁、第334至338頁、第345至349頁、第359至363頁、第375至379頁、第401至405頁、第411至415頁、第423至427頁;警6886卷二第185至189頁、第197至203頁、第213至219頁、第227至231頁、第239至243頁、第253至257頁、第265至269頁、第277至281頁、第289至293頁、第299至303頁、第311至315頁;偵9295卷一第79至89頁;偵9295卷四第39至43頁、第49至57頁、第60至90頁;偵10459卷三第159至163頁;偵13194卷第37頁、第51頁、第55頁;本院1080卷二第3至612頁;本院153卷第219至404頁)、匯款明細暨詐欺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車手提領事實一覽表(見聲押299卷第11至15頁《同偵9295卷一第13至19頁;偵9295卷三第13至17頁、第53至57頁》)、匯款明細暨詐欺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車手提領事實一覽表(ATM影像調閱表)-黃文雄(見聲押299卷第17至23頁《同偵9295卷一第91至101頁;偵9295卷三第27至33頁、第59至65頁》)、高文英查扣提款卡的被害人資料(見聲押306卷第15至17頁《同偵9442卷三第197至199頁》)、附表所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9295卷一第21頁、第33頁、第45頁、第57頁、第73頁、第103頁、第117頁、第133頁、第145頁、第157頁;偵9295卷四第19至25頁;偵10109卷第155至157頁、第171頁、第183頁;偵9547卷二第253至255頁、第277頁;偵9547卷三第41頁、第99頁、第113頁、第125頁;偵10459卷二第175頁、第189頁、第205頁、第217頁、第229頁、第249頁、第261頁、第273頁、第285頁、第301頁;偵10459卷三第153頁;偵12973卷三第35頁、第51頁、第57頁、第63頁、第71頁;偵13169卷第45頁、第179頁、第193頁、第205頁、第227頁;偵13170卷第37頁、第65至67頁、第249頁、第263頁、第279頁、第291頁、第303頁、第315頁、第327頁;警6658卷一第197至204頁、第283至287頁、第381頁、第395至399頁、第409頁、第421至423頁;警6658卷二第3頁、第17至19頁、第33頁、第49至53頁、第65頁、第83頁、第109頁、第119頁、第131頁、第141頁、第153頁、第165頁、第189至191頁、第223頁、第235至237頁、第251至255頁、第269頁、第278頁、第328至332頁、第351至353頁、第365至369頁、第381頁、第393頁、第407頁、第417頁;偵13172卷第161至167頁;偵13181卷第191頁;警6649卷一第245至259頁;警6649卷二第27頁、第39至41頁、第55頁、第65頁、第77頁、第111至113頁、第125頁、第137頁、第169頁、第181至183頁、第199頁、第209至211頁、第241頁、第251至253頁、第273頁、第309至311頁、第335頁、第345頁、第357頁;警6649卷三第3至5頁、第43至45頁、第69頁、第85頁、第95頁、第107頁、第129頁、第143頁、第153至155頁、第169至175頁、第193頁、第209頁、第233頁、第245頁、第261頁、第273頁、第285至287頁、第299頁、第311頁、第323頁、第337頁;警6649卷四第3頁、第15頁、第27至29頁、第49頁、第73至75頁、第99至101頁、第141頁、第153至155頁、第177頁、第189至191頁、第203至205頁、第223頁、第261頁、第271頁、第283頁、第295頁、第307至309頁、第321頁;警6886卷二第145頁、第191頁、第205頁、第221頁、第233頁、第245頁、第259頁、第271頁、第283頁、第305頁;警6899卷三第3頁、第23頁、第53至55頁、第79頁、第95頁、第107頁、第131頁、第155至157頁、第185頁、第199頁、第215頁、第229頁;警6899卷四第3頁、第25頁、第39至41頁、第55頁、第67頁、第87頁、第99至101頁、第131頁、第143頁、第155至157頁、第207頁、第217頁、第229頁、第255頁;警6943卷三第3頁、第15頁、第29頁、第39頁、第51頁、第85頁、第97至99頁、第133頁、第145頁、第161頁、第171頁、第201頁、第211至213頁、第233頁、第266至271頁、第295頁、第305頁、第317頁、第327至329頁、第367至369頁、第393頁、第409頁、第419頁;警6943卷四第3頁、第25頁、第39頁、第49至51頁、第65至67頁、第85頁、第101頁、第125頁、第137頁、第153頁、第165頁、第177至179頁、第191頁、第203頁、第215頁、第229頁、第241頁、第253頁、第265至267頁、第287頁、第311頁、第335至337頁、第377頁、第289至391頁、第413頁、第425頁;警6943卷五第3至5頁、第23頁、第61頁、第71頁、第83頁、第95頁、第107頁、第119頁、第131頁、第167頁、第181頁、第191頁、第203頁、第217頁、第231至233頁、第247頁、第263頁、第275頁、第293頁、第319頁、第329頁、第341頁、第351頁、第363頁、第375頁、第399頁、第431頁;警6943卷六第3頁、第17頁、第31頁、第41頁、第91頁、第109頁、第133頁、第145頁、第159頁、第169頁;偵13194卷第23頁;偵11152卷三第81頁、第193頁、第285至287頁、第295頁;偵11152卷四第217至219頁、第245頁;偵11152卷五第129頁;偵11152卷六第215頁、第229頁、第245頁、第257頁、第269頁、第289頁、第301頁、第313頁、第325頁、第341頁;警267卷三第59至73頁、第111至118頁、第177至179頁、第189頁;警267卷五第3頁、第15至17頁、第31頁、第41頁、第53頁、第87至89頁、第101頁、第113頁、第145頁、第157至159頁、第175頁、第185至187頁、第217頁、第227至229頁、第249頁、第285至287頁、第311頁、第321頁、第333頁、第343至345頁、第383至385頁;警267卷六第3頁、第19頁、第29頁、第41頁、第63頁、第77頁、第87至89頁、第103至109頁、第127頁、第143頁、第167頁、第179頁、第195頁、第207頁、第219至221頁、第233頁、第245頁、第257頁、第271頁、第283至285頁、第297頁;警267卷七第3至5頁、第25頁、第49至51頁、第75至77頁、第117頁、第129至131頁、第153頁、第165至167頁、第179至181頁、第199頁、第237頁、第247頁、第259頁、第271頁、第283至285頁、第297頁;警267卷八第3至5頁、第41頁、第55至59頁、第69頁、第81至83頁、第97頁、第111至113頁、第127頁、第143至147頁、第159頁、第177頁、第203頁、第213頁、第225頁、第235頁、第247頁、第259頁、第283至285頁、第317頁、第329至331頁、第345至349頁、第363頁、第373至377頁;警267卷十第3頁、第21至23頁、第35至39頁、第51頁、第63頁、第77頁、第87頁、第99頁、第115頁、第145至147頁、第169頁、第181至183頁、第199頁、第211頁、第235頁、第259頁、第285頁、第301頁、第315至317頁、第333頁、第347頁、第377頁、第399頁;警267卷十第3頁、第15頁、第27頁、第39頁、第59頁、第71頁、第99頁、第111頁、第123頁、第135頁、第183頁、第193頁、第213頁、第225頁、第251頁、第279頁、第291頁、第305頁、第321頁、第333頁、第345頁、第357頁、第369頁、第383頁、第395頁、第417頁、第429頁)、提領畫面截圖(見偵9295卷一第199至249頁;偵9295卷二第33至53頁;偵9295卷三第187至229頁;偵9295卷四第131至133頁《同偵9295卷四第205至207頁》、第145至191頁、第215至237頁、第253至254頁;偵9442卷三第79至107頁;偵9442卷四第33至39頁、第125至127頁、第131至134頁《同偵9442卷四第151至154頁》;偵10109卷第31至33頁、第245至247頁、第307至309頁、第313至314頁;偵9547卷二第15至33頁、第115至135頁、第205至251頁、第279至297頁;偵9547卷三第271至285頁、第321至335頁;偵10459卷一第107至127頁;偵10459卷二第33至83頁、第165至173頁、第243至247頁;偵10459卷三第49頁、第185頁、第295至345頁、第353至375頁、第379頁;偵12973卷一第271至284頁、第291至303頁;偵12973卷二第19至20頁、第35至41頁、第57至79頁、第93至135頁、第145至147頁、第263至284頁;偵12973卷三第239至241頁;偵13169卷第13至15頁、第31至33頁、第47至49頁;偵13170卷第15至21頁、第39至45頁、第55至61頁;警6658卷一第15至59頁、第91至111頁、第173至195頁;偵13172卷第157至159頁;偵13181卷第13頁、第43頁;警6649卷一第23至66頁、第89至139頁、第201至243頁;警6886卷一第9至15頁;警6886卷二第103至109頁、第131至133頁、第147至149頁;警6899卷一第15至43頁、第191頁;警6899卷二第121至142頁;警6943卷一第33至111頁、第141頁;警6943卷二第51至103頁、第165至207頁、第231至51頁、第313至335頁;偵13194卷第11頁、第19頁;他1589卷二之一第51至52頁、第67至71頁、第105至107頁、第115至137頁、第151至153頁、第189至191頁、第203至249頁、第265頁、第309至359頁、第367至389頁、第393頁;他1589卷二之二第47至49頁、第53至56頁、第67至70頁、第125至127頁、第131至132頁、第305至319頁;他1589卷二之三第181至195頁;偵11152卷三第83至113頁、第195至213頁、第289頁;偵11152卷四第173至175頁;偵11152卷五第37頁、第265至285頁;偵11152卷六第57至107頁、第205至213頁、第283至287頁;偵11152卷九第167頁;警267卷三第15至57頁、第87至109頁、第137至158頁、第167至173頁、第191至193頁、第215頁、第435頁;警267卷四第21至107頁、第121至165頁、第179至207頁、第213至219頁、第223至225頁、第229頁)、被告12人行動電話內之對話紀錄截圖、警方蒐證照片(見偵9295卷一第191至197頁;偵9295卷二第25至31頁、第147至193頁、第225至235頁、第259至281頁;偵9442卷一第115至318頁;偵9442卷二第3至318頁;偵10109卷第59至63頁;偵9547卷一第183至279頁;偵10459卷一第21至67頁、第99至105頁;偵10459卷二第25至31頁、第149至151頁;偵13169卷第81至85頁;偵13170卷第119至193頁;警6658卷一第83至89頁、第229至239頁;偵13172卷第29至75頁、第151至155頁;警6649卷一第141至147頁、第283至293頁;警6886卷一第165至340頁;警6886卷二第3至89頁;警6899卷二第5至101頁;警6943卷一第305至395頁;警6943卷二第105至111頁、第223至229頁、第347至393頁、第421至425頁;偵11152卷一第131至133頁;偵11152卷二第35至43頁;偵11152卷四第201至205頁;偵11152卷五第163至209頁、第257至263頁;偵11152卷六第49至55頁;警267卷一第111至119頁;警267卷二第181至203頁)、警方蒐證照片、監視影像畫面、扣案物品照片(見偵9295卷一第251至285頁《同偵9295卷二第55至89頁》;偵9295卷二第91至101頁、第259至262頁;偵9295卷三第257頁;偵9442卷一第73至83頁、第87至111頁;偵9442卷四第41頁、第85至103頁;偵10109卷第35至57頁、第117至125頁、第129至151頁;偵9547卷一第75至181頁;偵9547卷二第55至100頁、第151至196頁;偵10459卷一第129至175頁;偵10459卷二第85至119頁、第153至159頁;偵10459卷三第51至129頁;偵12973卷一第49至134頁、第223至259頁;偵12973卷二第43頁、第55頁、第199至217頁;偵12973卷三第245至250頁;偵13169卷第35頁、第59至79頁、第143至151頁、第155至177頁;偵13170卷第63頁、第75至85頁、第89至111頁、第113頁;警6658卷一第113至159頁、第171頁;偵13172卷第109至123頁;偵13181卷第45至123頁;警6649卷一第149至187頁;警6886卷一第39至57頁、第73至81頁、第85至107頁;警6886卷二第111頁、第135頁;警6899卷一第77至183頁;警6899卷二第143至161頁;警6943卷一第143至221頁、第397至423頁;警6943卷二第113至151頁、第253至299頁、第311頁;偵11152卷一第31至63頁、第77至83頁、第135至153頁、第215至229頁;偵11152卷二第33頁、第45至130頁;偵11152卷三第47至49頁;偵11152卷三第115至160頁、第215至260頁;偵11152卷四第53至63頁至67至89頁、第177至199頁;偵11152卷五第39至117頁、第287至333頁;偵11152卷六第109至143頁、第189至199頁;偵11152卷七第309至345頁;偵11152卷八第245至255頁、第259頁;警267卷一第25至27頁、第39至73頁、第121至206頁、第217至227頁、第231頁;警267卷二第17至49頁、第63至69頁、第97至133頁;警267卷三第85頁、第175頁、第217至295頁、第321至425頁、第447至465頁)、數位證物搜索及勘察採證同意書(見偵9295卷一第301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1頁;警6649卷三第15頁》(阮德隆);偵9295卷二第117頁《同偵10459卷一第177頁》(黃文雄)、第217頁《同偵10459卷一第71頁;偵13172卷第205頁》(阮博松);偵9442卷一第69頁《同偵13170卷第117頁》(阮文孟)、第71頁《同警6886卷一第161頁》(高文英);偵9547卷一第59頁《同警6899卷二第3頁》(何光輝);偵10459卷三第131頁《同警6493卷一第303頁》(陶俊武);偵11152卷一第95頁(阮士黃勛)、第177頁(DA
O XUAN TRUONG(陶春長);偵11152卷二第205頁(TRAN LETIEN(陳黎進)、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見偵9295卷二第195至196頁(BWJ-8372);偵11152卷七第153至154頁(CBP-3558)、第155頁(BWN-7979)、第157至158頁(CAA-8279)、第159頁(BYL-2332)、第161至162頁(BXN-9693)、第163至173頁)、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574號搜索票影本(見偵9295卷二第239至240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7至128頁;偵13172卷第87至88頁;警6649卷一第261至262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9295卷二第251至257頁《同偵10459卷二第139至145頁;警6658卷一第217至223頁;偵13172卷第99至105頁;警6649卷一第273至279頁》)、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路口車牌辨識紀錄暨照片、網路歷程紀錄比對取包裹地點比對圖(見偵9295卷四第27至37頁;偵10109卷第152頁;偵12973卷一第135至195頁、第209至221頁;偵13169卷第178頁;偵13170卷第112頁;偵13172卷第127至135頁、第147至149頁;警6886卷一第108頁;警6943卷二第405頁;他1589卷二之二第211至231頁;他1589卷二之三第251至259頁、第279至339頁;偵11152卷一第65至76頁、第155至165頁;偵11152卷二第131至191頁;偵11152卷四第90頁;偵11152卷七第295至307頁;偵11152卷八第17至37頁、第57至65頁、第85至145頁;警267卷一第23頁、第233至293頁;警267卷二第51至62頁、第83至95頁、第205至215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9442卷一第55至62頁《同偵10109卷第103至110頁;偵13169卷第129至136頁;警6886卷一第59至66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9442卷一第63至68頁《同偵10109卷第111至116頁;偵13169卷第137至142頁;偵13170卷第69至74頁;警6886卷一第67至72頁》)、NGUYEN VAN MANH(阮文孟)紋身照片(見偵9442卷三第171頁《同他1589卷二之二第15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10109卷第65至71頁《同偵13169卷第51至57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9547卷一第67至73頁《同警6899卷一第193至199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10459卷三第133至138頁《同警6943卷一第223至228頁》)、門號網路歷程紀錄、IP位址查詢結果(見偵12973卷三第201至227頁、第231至234頁;偵13170卷第195至211頁;警6658卷一第241至255頁;偵13172卷第137至145頁;偵13181卷第125至174頁;警6649卷一第295至376頁;警6886卷一第109至160頁;警6899卷一第201至239頁;警6943卷一第229至301頁;警6943卷二第407至419頁;警267卷一第5至21頁、第29至35頁)、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692號搜索票影本(見偵11152卷一第85至86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11152卷一第87至93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11152卷一第169至175頁)、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693號搜索票影本(見偵11152卷二第193至194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見偵11152卷二第195至203頁)、斗六分局越南詐欺集團居住地址說明(見警267卷二第75至85頁)在卷可稽,綜上,被告1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1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12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⒉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阮士黃勛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
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惟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阮士黃勛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詐欺犯罪犯行,且被告高文英之犯罪所得已扣案,被告阮文孟表示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516頁),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確有犯罪所得,被告阮士黃勛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應認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阮士黃勛部分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自白減刑規定,故整體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較有利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阮士黃勛,故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阮士黃勛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⒊被告陶春長自承本案獲有新臺幣(下同)3,000元報酬等語(
見本院153卷第310頁)。被告陶春長於114年12月24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陳報刑事認罪狀坦承本案犯行等情,有刑事認罪狀在卷可參(見偵11152卷八第229頁),可認被告陶春長於114年12月24日首次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本案犯行。
又被告陶春長於上開首次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等情,有匯款單據、和解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53卷第407至431頁),另被告陶春長共實際給付77,000元分別給附表四編號7、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被告陶春長本案之犯罪所得等同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基上,被告陶春長本案同時符合修正前、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關於自白減刑規定。又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規定為「得減輕其刑」,修正前該條例之減刑規定為「應減輕其刑」,可認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較修正後較有利於被告陶春長,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⒋被告何光輝、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李文勇、
陳友堅、陳黎進行為後,新修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雖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然被告何光輝、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無論依修正前及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關於自白減刑規定,被告何光輝、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均不符合要件而無法適用,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㈡參與犯罪組織罪構成要件說明⒈按行為人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之犯行,應僅就首次之犯行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又犯罪之著手實行,以行為人依其主觀認知或犯罪計畫,而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而言。於以詐欺集團中由部分成員致電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予集團中擔任車手之成員,或指定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再由擔任車手之成員提領,此各階段由多人縝密分工始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其詐欺行為之著手,應為集團成員致電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時;至行為人因而陷於錯誤,給付財物或匯入人頭帳戶,及車手提領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則分別為詐欺犯行之既遂,及完成詐欺之最後關鍵行為。是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先後為多次加重詐欺犯行,究以何者為首次犯行,自應依著手行為之先後順序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俾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原則上固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並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取財犯行中再以參與犯罪組織論罪。顯見以「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作為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認定標準,其目的除為「避免過度評價」外,並便於找尋一個「較為明確且普遍認同之標準」,使參與犯罪組織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可依想像競合之例論處,已不再著重參與犯罪組織之真正時間是否與事實相合。換言之,無論該被認定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是否為「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案件之首次」,理論上只要在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其中一次曾被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即認已足評價,無庸再執著是否為「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案件之首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被告何光輝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一編號1
時點早於被告何光輝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何光輝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何光輝就本案附表一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⑵被告陶俊武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二編號1
時點早於被告陶俊武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陶俊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陶俊武就本案附表二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⑶被告阮博松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三編號3
7之時點早於附表二編號77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阮博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阮博松就本案附表三編號3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⑷被告高文英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四編號1
時點早於被告高文英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高文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高文英就本案附表四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⑸被告阮文孟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四編號1
時點早於被告阮文孟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阮文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阮文孟就本案附表四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⑹被告陳友堅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五編號1
時點早於被告陳友堅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陳友堅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陳友堅就本案附表五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⑺被告陳黎進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二編號1
時點早於被告陳黎進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陳黎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陳黎進就本案附表二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⑻被告阮士黃勛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二編
號27時點早於被告阮士黃勛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阮士黃勛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阮士黃勛就本案附表二編號2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⑼被告陶春長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於附表五編號1
時點早於被告陶春長本案其他部分,又本案為被告陶春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後之首件繫屬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是被告陶春長就本案附表五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12人所為:
⒈核被告何光輝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⒉核被告李文勇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⒊核被告陶俊武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76、78、附表三編號1至37、39、附表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二編號77、附表三編號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⒋核被告阮德隆就附表二編號1至76、78、附表二之一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二編號7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⒌核被告黃文雄就附表三編號1至37、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三編號3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⒍核被告阮博松附表三編號3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附表二編號7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⒎核被告高文英就附表四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四編號2至7、附表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⒏核被告阮文孟就附表四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四編號2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⒐核被告陳友堅就附表五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五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⒑核被告陳黎進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76、78、附表三編號1至
37、39、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至4、附表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二編號77、附表三編號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⒒核被告阮士黃勛就附表二編號2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一編號28至39、附表二編號28至34、編號54至62、64、附表三編號21至24、附表四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⒓核被告陶春長就附表五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就附表四編號7、附表五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
㈣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查被告陶春長、陳黎進附表三編號25、6、17、7、18、20、8、35所示犯行之被害人、告訴人,分別與本案附表二編號68、39、
49、51、52、54、70、76之被害人、告訴人相同;被告高文英、陳黎進、陶春長就附表五編號3之告訴人與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相同,均係基於單一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密接時空,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施以相類似詐術,而反覆侵害同一法益,而屬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上開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分屬數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㈤被告阮德隆就附表二之一編號2之告訴人與附表二編號70之告
訴人相同,係基於單一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密接時空,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施以相類似詐術,而反覆侵害同一法益,而屬接續犯之同一案件,為公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5年度偵字第1130號重複追加起訴告訴人B22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詳後述)。
㈥被告阮德隆、黃文雄、阮文孟、陳友堅、陶俊武如附表各編
號之數次提領款項犯行,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實行,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㈦被告12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除附表二編號77、附表三編號3
8外),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12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雖均未親自以前開詐欺手法誆騙被害人,惟其等負責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均係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本案犯罪行為,是被告12人對於其自身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各別從事所屬詐欺集團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有所認識,進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12人分別就上開犯罪事實應負責任部分之犯行與相對應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之本案被告、被告陳黎進(除附表五編號5外)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㈨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因被告何光輝、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如各自附表所示之犯行,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依前開說明,被告何光輝、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就本案所犯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㈩另就被告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8與附表三編
號25所示之人相同、附表二編號39與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人相同、附表二編號49與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人相同、附表二編號51與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人相同、附表二編號52與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人相同、附表二編號54與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人相同、附表二編號70與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人相同、附表二編號76與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人相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而為一罪關係,不重複論罪。被告阮德隆部分,附表二編號70與附表二之一編號2所示之人相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而為一罪關係,不重複論罪。被告高文英、陳黎進、陶春長部分,附表四編號7與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人相同,均屬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而為一罪關係,不重複論罪。
刑之減輕事由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若於偵查與歷次審理中均自白全部犯行,且無獲得犯罪所得,即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而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要件,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可參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09號判決意旨)。查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陶春長、阮士黃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加重詐欺犯罪,就犯罪所得部分,被告高文英之犯罪所得已扣案;被告陶春長雖供稱本案犯罪所得為3,000元,惟已實際賠償被害人77,000元,等同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被告阮文孟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未實際拿到報酬等語,復查依檢察官所提之證據,無從認定被告阮文孟有獲取犯罪所得,依上開說明,並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被告阮士黃勛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爰就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陶春長、阮士黃勛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陶春長、阮士黃勛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犯行,又本案查無被告阮文孟獲有犯罪所得,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被告高文英之犯罪所得已扣案;被告陶春長之犯罪所得已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被告阮士黃勛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再者,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陶春長、阮士黃勛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罪與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陶春長所犯加重詐欺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3目之規定,均屬詐欺犯罪,故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等減刑規定。另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陶春長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均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洗錢犯行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均不重複減輕)。
⒋然被告高文英、阮文孟、陶春長、阮士黃勛所犯洗錢、參與
犯罪組織等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想像競合輕罪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⒌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陶春長之辯護人為被告陶春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153卷第426頁)。本院審酌被告陶春長與他人共犯本案犯行,所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款項及被害人人數均非少,並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及本案犯罪情節非屬輕微。再者被告陶春長雖與附表四編號7、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然本案犯行與一般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犯行相較,並無特別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上開減刑規定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之情形,故本院認本案被告陶春長所犯之罪,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何光輝前因傷害致死案
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18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均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於107年11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被告李文勇、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另有數件詐欺前案紀錄;被告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於本案犯行前,未有其他刑事前案紀錄等情,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被告12人均未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讓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金流,不僅使附表所示之人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也使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不易遭查獲,侵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參以被告12人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洗錢之金額等節。並念及被告1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陶春長已與附表四編號
7、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告12人各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形。再考量告訴人A14、A16、A32、A76、A81、A88、B08、C26、C27;被害人C12;檢察官;被告12人;辯護人之量刑意見,暨被告1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家人健康及扶養狀況、被告12人均非我國籍人士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本院1080卷二第194至199頁、第414至417頁、第608至61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參酌被告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所犯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暨被告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行為時間之間隔,所犯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均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被告何光輝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希望本案先不要定刑等語(
見本院1080卷二第106頁)。本院考量被告何光輝之意見,以及為減少重複定應執行刑、一事再理之風險,本案不定應執行刑,待被告何光輝本案與其他案件均確定後,由檢察官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
緩刑部分
被告陶春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審酌被告陶春長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事後已坦認犯行,並與附表四編號7、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等情,可認被告陶春長具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次犯罪之虞,是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期間,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陶春長確切知悉其所為仍屬對法律秩序之破壞,記取本次教訓,認有賦予被告陶春長一定負擔以預防其再犯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個人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情,以及檢察官、被告陶春長對於緩刑條件之意見,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000元。又倘被告陶春長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自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驅逐出境部分⒈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何光輝、李文勇、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均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被告何光輝、李文勇、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阮士黃勛現已無合法居留之原因,有被告何光輝、李文勇、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阮士黃勛之相關資料存卷可查。並考量被告何光輝、李文勇、陶俊武、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高文英、阮文孟、陳友堅、陳黎進、阮士黃勛本案犯罪情狀、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本院認不宜繼續居留我國,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均應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然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陶春長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且因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被告目前仍在居留效期內,此有被告陶春長之居留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審酌被告陶春長入境我國有正當事由、現為合法居留、於我國並無其他刑事有罪前科紀錄,且已與本案應負責範圍內之全部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且履行完畢,復斟酌卷內無何事證顯示被告陶春長有繼續危害我國社會安全之虞,認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告被告陶春長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人匯入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帳戶之款項,固屬被告12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絕大部分款項已經提領並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不知去向,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被告12人就該些款項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本院考量此部分款項並非在被告12人實際掌控中,且日後仍有對於實際上保有上開洗錢財物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第三人宣告沒收之可能,如就此部分對被告12人宣告沒收,恐有過度沒收之虞,為免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洗錢之財物。
㈡犯罪所得部分⒈被告何光輝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獲得20,
000元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104頁),可認被告何光輝本案共獲有20,000元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李文勇供稱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當天獲得2,000元報酬
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105頁),又被告李文勇本案共犯案1天,可認被告李文勇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陶俊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獲得70,
000元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321頁),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阮德隆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的報酬是一天2,000元等語
(見本院1080卷第322頁),又被告阮德隆本案共提領18天,可認共獲得36,000元之犯罪所得,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黃文雄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的報酬是一天2,000元等語
(見本院1080卷第322頁),又被告黃文雄本案共提領12天,可認本案共獲得24,000元犯罪所得,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被告阮博松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獲得2
6,000元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322頁),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⒎被告高文英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獲得1
2,000元,就是扣案的現金中的12,000元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515頁),可認被告高文英本案犯罪所得為12,000元,已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⒏被告阮文孟否認因本案獲有犯罪利得,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
,也無法認定被告確因本案獲有不法利得,本院尚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⒐被告陳友堅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獲得3
,000元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515頁),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⒑被告陳黎進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獲得50,
000元等語(見本院153卷第312頁),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⒒被告阮士黃勛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獲
得10,000元等語(見本院153卷第312頁),並已繳回且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詐欺犯罪所用之物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分別為附表七所示之人所有,且供
附表七所示之人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所用等情,為附表七所示之人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不諱,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副)1臺、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1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1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1臺,分別為供被告阮博松、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使用之物,且供被告阮博松、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所用等情,為被告阮博松、陳黎進、阮士黃勛、陶春長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不諱(見本院1080卷二第322;本院153卷第312頁),本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上開車輛單獨存在不具非難性且與本案之關聯性、促進本案犯行之效用及上開物品之價值,本院如就此部分宣告沒收,恐有過度沒收之虞,為免過苛,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⒊被告陳黎進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扣案之iPhone 16 Pro Max 1
支是私人使用的,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153卷第311頁),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無從認定上開手機為供被告陳黎進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部分
被告何光輝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扣案的718,000元是其他被害人的錢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106頁);被告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於本院審理中均供稱:扣案的216,900元是其他被害人的受騙款項等語(見本院1080卷第322至323頁),可認如附表八所示之現金,均可認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受理部分
壹、追加起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130號)意旨略以:被告阮德隆就附表二之一編號2之犯行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受理該後起訴案件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參、查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對被告阮德隆追加起訴告訴人B22,於115年3月2日繫屬本院部分(即附表二之一編號2),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295、9442、9547、10109、10459、129
73、13169、13170、13171、13172、13173、13181、13182、13183、13191、1319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二編號70)提起公訴,於114年12月31日繫屬於本院之部分(即附表二編號70),屬被告阮德隆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單一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密接時空,對告訴人B22施以相類似詐術,而反覆侵害同一法益,而屬接續犯之同一案件,如前所述,則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部分,重複向本院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意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甫學,檢察官羅昀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李文勇及不詳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交付 車手頭 收水成員 1 A03/已提告 於114年8月3日以Facebook、Telegram暱稱「經紀人-筱君」、「數據經理-洪羽晴」、群組「色空10500開通數據」向A03佯稱:加入會員媒介對象約會,開通數據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8日15時44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李文勇 114年8月8日 00時18分2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雲大店) 67,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8日15時47分 16,600 2 A04/已提告 於114年8月6日以Facebook、Telegram暱稱「月月A31」向A04佯稱:儲值激活約炮卡可約炮等語。 114年8月10日17時1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0日 18時57分59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0日 18時58分49秒 20,000 3 A05/已提告 於114年8月8日以X暱稱「初夏」、LINE暱稱「妍妍」、Telegram暱稱「妍妍」、「小貓不吃魚」、「激活專員-陳珈」向A05佯稱:加入秘約網站會員,儲值開通任務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0日20時43分 15,000 不詳 114年8月10日 21時08分05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斗六分行) 15,000 何光輝 陳黎進 4 A06/已提告 於114年7月17日以Telegram向A06佯稱:入會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0日20時46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1日 00時02分1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保明) 105,000 何光輝 陳黎進 5 A07/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Telegram向A07佯稱:透過peeloffsexx平臺,開通會員儲值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0日20時47分 50,000 114年8月11日13時49分 96,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1日 14時21分43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全家-斗六永昌門市) 96,000 何光輝 陳黎進 6 A08/已提告 於114年8月10日以Treads、LINE暱稱「不能」向A08佯稱:販售行李箱,以賣貨便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等語。 114年8月11日09時36分 93,416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1日 10時00分4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6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1日09時40分 26,789 114年8月11日 10時01分23秒 60,000 114年8月11日12時33分 79,123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1日 13時09分59秒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 6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1日12時49分 20,986 114年8月11日 13時10分43秒 40,000 7 A09/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Facebook、LINE暱稱「劉子琪」、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琪琪」向A09佯稱:加入會員可約炮,激活會員、有多種方案可投資等語。 114年8月11日12時03分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1日 12時28分5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保明) 15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8 A10/已提告 於114年8月4日以X暱稱「楊心茹」、「奶瓶」、LINE暱稱「慶峰」、群組「li0730已申請」向A10佯稱:透過Qliuy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1日12時08分 4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1日 12時50分25秒 雲林縣○○市○○路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斗六分行) 4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9 A11/已提告 於114年8月4日以X、LINE暱稱「柒柒」向A11佯稱:透過Qliuy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1日12時22分 36,000 114年8月11日 12時51分46秒 36,000 10 A12/已提告 於114年8月10日以Facebook、LINE暱稱「小Q」、「徐昊」向A12佯稱:代銷商品可賺取差價等語。 114年8月11日19時4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1日 20時15分28秒 雲林縣○○市○○路00○00號(統一永建)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1日 20時16分07秒 20,005 114年8月11日 20時16分45秒 10,005 11 A13/已提告 於114年8月6日以LINE暱稱「妮娜」、Telegram向A13佯稱:加入色控平臺會員儲值操作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1日21時20分 30,000 不詳 114年8月12日 01時17分04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6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2 A14/已提告 於114年8月初以Telegram暱稱「蘇晴」向A14佯稱需依指示儲值會員可性交易、完成任務可約會等語。 114年8月12日11時08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2日 11時34分2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11時09分 10,000 114年8月12日 11時35分23秒 30,000 114年8月12日 11時36分16秒 30,000 13 A15/已提告 於114年8月初某日以交友網站探探、Telegram暱稱「開通專員-李薇」向A15佯稱:透過losiuoe網站儲值開通任務可與女子約會,且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2日11時1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2日 11時41分55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斗六)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1時42分32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11時11分 40,000 不詳 114年8月12日 11時45分3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1時46分04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11時11分 40,000 114年8月12日 11時46分37秒 20,005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3時39分39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10時18分 50,000 不詳 114年8月14日 10時57分03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0時57分48秒 30,000 114年8月14日10時21分 50,000 114年8月14日 10時58分34秒 30,000 114年8月14日 10時59分23秒 10,000 114年8月13日10時4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1時11分28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新光銀行-斗六分行) 2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1時12分07秒 20,000 114年8月13日10時47分 50,000 114年8月13日 11時12分49秒 20,000 114年8月13日 11時13分31秒 20,000 114年8月13日 11時14分12秒 20,000 14 A16/已提告 於114年7月27日以 Facebook暱稱「楊捷茹」、LINE「空谷幽蘭江千悅」、「張先榮」向A16佯稱:急需借款購買機票、償還積欠老闆之債務等語。 114年8月12日11時40分 310,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2日 12時16分1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2時16分59秒 30,000 114年8月12日 12時17分50秒 30,000 114年8月12日 12時18分37秒 10,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06時37分0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06時37分56秒 30,000 114年8月13日 06時38分58秒 30,000 114年8月13日 06時39分53秒 10,000 114年8月14日 06時44分26秒 30,000 114年8月14日 06時45分20秒 30,000 114年8月14日 06時46分13秒 30,000 114年8月14日 06時47分08秒 10,000 15 A17/已提告 於114年8月8日以X、Telegram暱稱「妍妍」向A17佯稱:付費儲值解鎖可與女子約會、約炮等語。 114年8月12日17時18分 18,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2日 18時15分54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保明)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6 A18/已提告 於114年8月6日以交友軟體SayHi暱稱「筱瑜」、Telegram暱稱「顧問袖珍」向A18佯稱:儲值會員能與直播主約會見面等語 114年8月13日11時13分 8,000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1時15分58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斗六分行) 8,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12時01分 27,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2時22分1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2時23分05秒 7,005 114年8月13日14時38分 8,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7時20分25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7 A19/已提告 於114年8月10日以Telegram群組「秘約社團內部群」、暱稱「經紀人-詩涵」向A19佯稱:約炮需先入會員儲值,激活約炮卡等語。 114年8月13日11時01分 5,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2時19分2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8 A20/已提告 於114年8月某日以X、Telegram暱稱「娜娜」、「激活專員-陳珈」向A20佯稱:透過秘約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3日11時16分 5,000 114年8月13日 12時19分28秒 19 A21/已提告 於114年8月某日以X、LINE暱稱「詩涵」、Telegram向A21佯稱:加入會員、開通解鎖任務可約會等語。 114年8月13日12時19分 10,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2時20分0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20 A22/已提告 於114年8月12日以Instagram、LINE暱稱「欣怡」、Telegram暱稱「「激活專員-靜怡」向A22佯稱:儲值加入、激活慾色傳媒網站會員可約會面,且可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3日17時28分 6,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3日 17時52分2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7時52分56秒 1,005 21 A23/已提告 於114年7月1日以Facebook、LINE暱稱「章魚燒」向A23佯稱:透過全球電子商務平臺投資商品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4日13時02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4日 13時56分40秒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郵局) 6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13時03分 30,000 114年8月14日13時06分 30,000 114年8月14日 13時57分41秒 30,000 22 A24/已提告 於114年6月20日以Telegram暱稱「小兮」、「激活專員-陳珈」向A24佯稱:可配對網友約炮,需儲值激活會員等語。 114年8月14日15時11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4日 15時58分37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5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17時49分 16,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4日 19時42分03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17,005 何光輝 陳黎進 23 A25/已提告 於114年8月7日以LINE暱稱「仁靜」、Telegram群組「comic成員群」向A25佯稱:需加入會員、激活會員可挑選女子約會等語。 114年8月14日15時53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4日 15時59分43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5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15時55分 20,000 24 A26/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Facebook向A26佯稱:線上刮刮樂中獎,需繳納稅金始能兌獎等語。 114年8月14日16時27分 35,000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4日 17時04分4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7時05分29秒 15,005 114年8月14日17時07分 20,000 不詳 114年8月14日 17時37分53秒 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25 A27/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Facebook暱稱「LOTOV88」向A27佯稱:中獎,需支付參與費始能兌獎等語。 114年8月14日17時15分 30,000 114年8月14日 17時38分37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7時24分 5,000 114年8月14日 17時39分29秒 15,005 26 A28/已提告 於114年8月13日以Instagram、Telegram暱稱「妮娜」、「數據經理-洪羽晴」、群組「色控內部群」向A28佯稱:繳納數據費、儲值可約炮等語。 114年8月15日13時08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5日 13時46分0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6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13時17分 26,600 114年8月15日 13時47分11秒 17,000 114年8月15日14時25分 20,000 不詳 114年8月15日 16時20分4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正心) 18,005 何光輝 陳黎進 27 A29/已提告 於114年8月10日以交友軟體OMI暱稱「許景期」、LINE暱稱「歐曜瑋KordanOu」向A29佯稱:可協助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5日17時5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5日 18時20分3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60,000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17時53分 20,000 114年8月15日 18時21分38秒 35,000 28 A30/已提告 於114年8月10日以LINE暱稱「陳敏」、Telegram暱稱「客服人員-若瑄」、「婷婷」向A30佯稱:儲值加入交友網站會員等語。 114年8月15日17時52分 20,000 114年8月15日 18時20分32秒 114年8月16日11時07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1時48分3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斗六)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 、陳黎進 29 A31/已提告 於114年8月7日以X暱稱「鯊西米妤」、LINE暱稱「國民小妹」、「彥博」向A31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5日19時11分 22,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5日 19時47分27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 19時48分09秒 15,005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1時49分23秒 雲林縣○○市○○路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斗六) 1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30 A32/已提告 於114年8月13日以Facebook、LINE暱稱「小魚」、Telegram暱稱「魚小」、「梓怡」、「陳詩怡-專員」向A32佯稱:儲值約會卡可約炮,激活會員卡數據可升級等語。 114年8月16日11時52分 30,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2時34分10秒 雲林縣○○市○○○路0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30,000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12時07分 30,000 114年8月16日 12時34分49秒 30,000 114年8月16日12時14分 40,000 114年8月16日 12時35分28秒 30,000 114年8月16日 12時36分10秒 10,000 31 A33/已提告 於114年7月25日以Treads、Telegram暱稱「妮娜」、「數據經理-洪羽晴」向A33佯稱:開通色控網站可投資期貨,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10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2時37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20,000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19時17分 28,86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9時18分50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宏泰店) 20,000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32 A34/已提告 於114年8月3日以Facebook暱、LINE暱稱「幕雅」、Telegram暱稱「幕雅」、「數據經理-洪羽晴」向A34佯稱:開通色控傳媒並儲值可獲利分紅等語。 114年8月16日14時29分 10,500 33 A35/已提告 於114年8月13日以Instagram、Telegram暱稱「妮娜」向A35佯稱:需加入會員開通權限可與女子約會,並獲取回饋金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17分 9,5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2時37分40秒 雲林縣○○市○○○路0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20,000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13時38分 35,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4時27分21秒 雲林縣○○市○○街00號(全聯-斗六公正) 20,000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4時28分30秒 17,000 114年8月16日15時2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5時21分2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5時22分05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 15時22分43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15時50分 3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6時42分25秒 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6時43分01秒 10,005 34 A36/未提告 於114年8月1日以Facebook向A36佯稱:有出售黃金手鐲等語。 114年8月16日13時13分 150,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3時42分32秒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3時43分22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 13時44分08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 13時44分54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 13時45分44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 13時46分33秒 20,005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3時50分47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聯-斗六西平店)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3時51分56秒 10,005 35 A37/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Telegram暱稱「小魚好友」、群組「comic」向A37佯稱:加入會員並激活配對可升級約炮,並獲取紅利等語。 114年8月16日14時51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5時18分5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60,000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17時30分 1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7時56分31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7時58分11秒 8,005 36 A038/已提告 於114年8月初某日以X暱稱「欣雨」、Telegram、LINE暱稱「欣雨」向A038佯稱:透過選妃網站,投資直播主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50分 8,000 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7時54分44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17時15分 25,000 114年8月16日 17時55分33秒 18,005 114年8月16日18時52分 34,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9時16分0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宏泰店)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9時17分22秒 14,005 37 A39/已提告 於114年8月16日以X、LINE帳號「fa72641」向A39佯稱:註冊帳戶,儲值投票可以女子約會等語。 114年8月16日13時28分 5,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7時54分44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38 A40/已提告 於114年8月16日以X、LINE帳號「nikobabe」、Telegram帳號「小魚」、「陳詩怡-專員」向A40佯稱:透過臺灣天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本金激活數據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6日16時16分 9,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4年8月16日 17時56分31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何光輝 阮士黃勛、陳黎進 39 A41/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Facebook、LINE向A41佯稱:可代操作投資等語。 114年8月16日16時16分 5,000附表二:阮德隆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交付車手頭 收水成員 1 A42/未提告 於114年7月11日以Telegram暱稱「蕊娜」,向A42佯稱:中獎,需依指示匯款始能兌獎等語。 114年7月12日11時39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2日 12時09分5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2日 12時10分52秒 20,005 114年7月12日 12時11分42秒 9,005 2 A43/已提告 於114年6月19日以Threads、LINE暱稱「1ㄆ」,向A4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7月12日13時05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2日 13時33分27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2日 13時34分03秒 20,000 114年7月12日 13時34分49秒 10,000 3 A44/已提告 於114年7月12日以遊戲平臺「香蕉缺個芭樂」、LINE暱稱「張加強」,向A44佯稱:欲向其購買遊戲帳號,需透過平臺交易等語。 114年7月12日15時35分 25,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2日 16時15分31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2日15時48分 30,001 114年7月12日 16時16分06秒 20,005 114年7月12日 16時16分33秒 20,005 114年7月12日15時48分 20,001 114年7月12日 16時17分21秒 16,005 4 A45/已提告 於114年7月11日以Telegram暱稱「怡婷」、「開通經理-張悅欣」、群組「快約(10000)開通數據」,向A45佯稱:加入A片群組需提供財力證明等語。 114年7月14日10時52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11時37分1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4日 11時37分44秒 20,005 114年7月14日 11時38分22秒 20,005 114年7月14日 11時38分48秒 20,005 114年7月14日 11時39分20秒 19,005 5 A46/已提告 於114年5月26日以LINE暱稱「小睿媽」,向A46佯稱:透過IWC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7月14日12時10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12時52分2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6 A47/已提告 於114年6月22日以Telegram、LINE暱稱「小臻」、「柚子媽」,向A47佯稱:代投資二手化妝品,需透過匯款解除風控始能金出等語。 114年7月14日12時11分 36,000 114年7月14日 12時53分02秒 20,005 114年7月14日 12時53分36秒 20,005 7 A48/已提告 於114年6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學士-林鈺凱」、「ANOT客服-經理」,向A48佯稱:投資10萬可賺取254萬等語。 114年7月14日12時37分 50,000 114年7月14日 12時54分11秒 20,005 114年7月14日 12時54分43秒 20,005 114年7月14日 12時55分28秒 16,005 8 A49/已提告 於114年6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激活專員-陳珈」,向A49佯稱:需依指示儲值始能援交等語。 114年7月14日14時53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15時32分2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4日 15時33分04秒 20,000 9 A50/已提告 於114年7月某日以交友軟體暱稱「琳琳」,向A50佯稱:需依指示開通約炮權限等語。 114年7月14日13時34分 5,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15時42分45秒 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4日18時26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19時36分07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國泰世華斗六分行) 10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0 A51/已提告 於114年6月14日以LINE暱稱「怡婷」、「開通經理人-張悅欣」、Telegram暱稱「子晴」,向A51佯稱:需依指示儲值才能介紹更多女子等語。 114年7月14日19時09分 30,000 11 A52/已提告 於114年6月底某日以社群軟體TIKTOK、LINE暱稱「珊珊」,向A52佯稱:透過賣家中心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等語。 114年7月14日19時12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19時37分2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國泰世華斗六分行) 12,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2 A53/已提告 於114年7月8日以Telegram暱稱「瑾瑾」、LINE暱稱「小姐接」、「Leo銘傑」,向A53佯稱:依指示匯款始能加入色情群組,並可投資獲利等語。 114年7月14日18時23分 88,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18時52分17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4日 18時52分51秒 20,000 114年7月14日 18時53分25秒 20,000 114年7月14日 18時54分00秒 20,000 114年7月14日 18時54分55秒 8,000 13 A54/已提告 於114年6月22日以LINE群組「團購批發小編-絨絨」,向A54佯稱:可教導如何當團購主,需依指示匯款等語 114年7月14日19時24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20時05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交易明細多165熱點1筆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4日 20時06分00秒 20,000 114年7月14日19時26分 50,000 114年7月14日 20時07分00秒 20,000 114年7月14日 20時07分00秒 20,000 114年7月14日19時28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4日 20時10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 (斗六市農會)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4日 20時11分00秒 20,000 114年7月14日19時34分 8,169 114年7月14日 20時11分00秒 19,000 14 A55/已提告 於114年7月25日以LINE暱稱「品萱」,向A55佯稱:可兼職團購商品,需給付貨物稅等語。 114年7月15日10時3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5日 11時03分5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5日 11時04分44秒 20,005 114年7月15日 11時05分21秒 10,005 15 A056/已提告 於114年7月12日以LINE暱稱「小雪」、「激活專員-陳珈」、Telegram群組「7/15PURPO10000聯合收益」,向A056佯稱:加入會員可投資等語。 114年7月14日19時25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5日 11時06分47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6 A57/已提告 於114年4月初某日以Telegram暱稱「曦曦」、「陳瑤專員」、LINE暱稱「經紀人」、Telegram群組「7/06(8000)聯合數據」,向A57佯稱:儲值可約炮並投資獲利等語。 114年7月15日10時31分 30,000 114年7月15日 11時07分20秒 20,000 17 A58/已提告 於114年5月30日以LINE向A58佯稱:透過Tarder平臺投資獲利,需依指示繳交稅金才能出金等語。 114年7月14日10時59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5日 11時50分0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5日 11時50分41秒 10,005 18 A59/已提告 於114年7月初某日以交友網站暱稱「思思」向A59佯稱:急用需借款等語。 114年7月15日10時23分 10,888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5日 11時51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5日13時11分 25,888 阮德隆 114年7月15日 14時26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5日 14時26分00秒 17,000 19 A60/已提告 於114年7月8日以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榆榆不是一隻魚」、LINE「尚達」,向A60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7月14日17時38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5日 13時35分06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20 A61/已提告 於114年7月某日以LINE向A61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7月14日17時38分 44,000 114年7月15日 13時35分43秒 20,000 114年7月15日 13時36分16秒 20,000 21 A62/已提告 於114年7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筑筑」、「RuleOnline」、「宇恆Firm」,向A62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7月14日13時08分 39,000 114年7月15日 13時36分47秒 20,000 114年7月15日 13時37分30秒 13,000 22 A63/已提告 於114年7月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珍珍」、Telegram暱稱「客服顧問晴雪」,向A63佯稱:需入會儲值可約炮、投資額外獲利等語。 114年7月15日15時30分 15,888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5日 17時41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春流)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5日 17時42分00秒 20,000 23 A64/已提告 於114年7月15日以LINE刊登攝影機商品,由客服人員向A64佯稱:需依指示匯款、出貨需繳交保證金等語。 114年7月15日16時46分 50,000 114年7月15日 17時42分00秒 13,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6日 13時37分00秒 雲林縣○○市○○里○○路000號(全家-斗六交流店) 1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5日16時49分 18,800 阮德隆 114年7月16日 15時58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24 A65/未提告 於114年7月某日以LINE向A65佯稱:可小額投資等語。 114年7月16日12時27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6日 12時52分08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6日12時27分 6,000 25 A66/已提告 於114年7月11日以LINE暱稱「莉莉~」,向A66佯稱:需開通ONS網站會員可加入交友管道等語。 114年7月16日11時49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6日 12時55分25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6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7月16日11時51分 50,000 114年7月16日 12時56分19秒 40,000 26 A67/已提告 於114年7月11日以LINE暱稱「琳琳」,向A67佯稱:需開會員可約會等語。 114年7月16日18時38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6日 19時00分3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27 A68/已提告 於114年7月12日以LINE暱稱「N婷」、「Leo銘傑」,向A68佯稱:儲值Hero網站,可投資取得代言費用等語。 114年7月17日14時16分 50,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7日 14時44分57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7月17日 14時45分50秒 30,000 28 A69/已提告 於114年7月14日以LINE暱稱「你媽豬肉」、群組「尚達」,向A69佯稱:透過FORTCOIN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7月17日16時27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7日 17時57分52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7月17日 17時58分20秒 20,000 114年7月18日13時15分 30,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8日 14時15分4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29 A70/已提告 於114年7月3日以Twitter、LIEN帳號「nning_20」,向A70佯稱:透過FORTCOIN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7月17日16時49分 31,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7日 17時58分4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30 A71/已提告 於114年6月23日以LINE暱稱「詩涵」、「張佩瑤」、「激活專員-陳珈」,向A71佯稱:加入會員可約會等語。 114年7月17日20時28分 16,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7日 21時21分45秒 雲林縣○○鄉○○路000號(林內郵局)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7月17日16時55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7日 18時35分25秒 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31 A72/未提告 於114年7月某日以Twitter、群組「8000聯合數據ONS」,向A72佯稱:投資傭金可賺取複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7月17日17時18分 14,000 114年7月17日 18時36分11秒 20,005 32 A73/已提告 於114年7月13日以LINE暱稱「佩嘉KK」,向A73佯稱:可透過FORT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7月17日19時25分 49,47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7日 20時29分57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7月17日 20時30分35秒 20,000 114年7月17日 20時31分25秒 10,000 33 A74/已提告 於114年7月15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LINE暱稱「薇薇」,向A74佯稱:儲值會員激活數據可交友,並可投資取得回饋金等語。 114年7月17日20時17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7日 21時19分32秒 雲林縣○○鄉○○路000號(林內郵局)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7月17日 21時20分24秒 20,005 114年7月17日20時18分 34,060 114年7月17日 21時21分06秒 20,005 34 A75/已提告 於114年7月14日以LINE暱稱「昱廷」、「Mia手把手教學」、群組「貨轉乾坤」,向A75佯稱:匯款可投資等語。 114年7月17日15時02分 25,9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7月18日 14時17分5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 、陳黎進 阮德隆 114年7月18日 14時29分5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1,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35 A76/已提告 於114年7月20日以LINE群組「跨域合作登記中心6館」,向A76佯稱:代售投資批發商品,賺取差價,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1日11時03分 25,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1日 13時34分21秒 雲林縣○○市○○里○○路00號(全聯-斗六莊敬) 9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36 A77/已提告 於114年8月11日以LINE暱稱「NINA」,向A77佯稱:代售投資行李箱,可賺差價,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1日12時48分 10,000 37 A78/已提告 於114年8月1日以LINE群組「雅雯股市學院」、暱稱「智投家官方營業員」,向A78佯稱:透過智投家PRO可投資股票等語。 114年8月12日10時5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2日 11時26分13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1時26分57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 11時27分37秒 10,005 38 A79/已提告 於114年7月30日以LINE群組「雅雯股市學院」、暱稱「智投家官方營業員」,向A78佯稱:透過智投家PRO可投資股票等語。 114年8月12日14時44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2日 15時02分21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1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39 許禕宸/未提告 於114年7月29日以Telegram暱稱「萱琪」,向許禕宸佯稱:加入色控網站會員可交友投資等語。 114年8月12日19時11分 50,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2日 19時39分22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9時40分12秒 29,000 114年8月12日12時59分 76,08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4時14分1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 14時14分53秒 20,005 114年8月15日 14時15分22秒 20,005 114年8月15日 14時15分59秒 16,005 40 A81/已提告 於114年7月12日以TIKTOK、LINE暱稱「黃若恩」、「ITIC官方客服02」,向A81佯稱:透過ITIC平臺可投資股票當衝等語。 114年8月13日12時10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3日 12時46分2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10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41 A82/已提告 於114年8月12日以Twitter暱稱「奶瓶」、暱稱「智投家官方營業員」,向A82佯稱:透過Qliuy網頁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3日16時45分 35,012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3日 17時24分44秒 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7時26分07秒 15,005 42 A83/已提告 於114年8月12日以LINE暱稱「雅雅」,向A83佯稱:儲值開通秘約網站會員,匯款激活可約見面等語。 114年8月13日18時2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3日 18時47分18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石榴郵局)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8時47分51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18時21分 12,000 114年8月13日 18時48分21秒 20,005 43 A84/已提告 於114年8月13日以Telegram暱稱「琪琪專員」,向A84佯稱:儲值開通交友軟體VIP權限等語。 114年8月13日18時34分 30,000 114年8月13日 18時48分52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 18時49分21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18時36分 50,000 114年8月13日 18時49分51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 18時50分27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18時36分 6,000 114年8月13日 18時51分06秒 7,005 44 A85/已提告 於114年8月2日以LINE暱稱「月月」、Telegram暱稱「陳詩宜專員」,向A85佯稱:儲值可約見面等語。 114年8月14日11時18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4日 12時08分27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東宇)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2時09分03秒 10,005 45 A86/已提告 於114年8月某日以交友網站X暱稱「鯊西米妤」,向A86佯稱:代操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4日12時1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4日 12時58分16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2時58分43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2時19分 50,000 114年8月14日 12時59分09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2時59分44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2時24分 50,000 114年8月14日 13時00分12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3時00分40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2時26分 10,000 114年8月14日 13時01分08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3時01分35秒 10,005 46 A87/已提告 於114年6月10日以TIKTOK、Telegram,向A87佯稱:代操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4日14時1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4日 14時35分23秒 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14時13分 10,000 114年8月14日 14時36分09秒 30,000 47 A88/已提告 於114年8月10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為浩」、LINE暱稱「浩」,向A88佯稱:協助購買寶雅促銷商品,儲值購物金等語。 114年8月15日11時05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2時02分0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6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11時08分 40,000 114年8月15日 12時02分51秒 30,000 48 B1/已提告 於114年8月某日以LINE暱稱「徐昊」、群組「AM職務的優」,向B1佯稱:投資代銷商品,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5日11時14分 39,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2時10分48秒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斗六鎮北) 19,005 陶俊武 陳黎進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2時19分1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10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49 B02/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LINE暱稱「婷婷」、Telegram暱稱「晨琳顧問」,向B02佯稱:入會可約會見面,贊助商投票要先儲值等語。 114年8月15日13時34分 28,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4時16分3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 14時17分08秒 8,005 50 B03/已提告 於114年8月7日以Telegram暱稱「經紀人-彤彤」、「詩涵」,向B03佯稱:儲值慾色傳媒網站會員,可安排2次約會見面等語。 114年8月15日13時34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4時50分59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 14時51分48秒 30,000 114年8月15日 14時52分34秒 30,000 114年8月15日 14時53分21秒 10,000 51 B04/已提告 於114年8月11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L先生」、LINE暱稱「林浩程」,向B04佯稱:協助購買寶雅商品,增加業績等語。 114年8月15日13時51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4時55分1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 14時56分00秒 15,005 52 B05/已提告 於114年8月某日以LINE暱稱「翊丞」,向B05佯稱:透過FCSHOP網站投資代銷商品等語。 114年8月15日13時2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5時42分39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石榴郵局)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53 B06/已提告 於114年8月11日以Telegram暱稱「開通專員-陳雅雯」,向B06佯稱:儲值曖昧花園網站,可媒合交友等語。 114年8月15日18時06分 15,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5日 18時42分0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54 B07/已提告 於114年8月11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LINE暱稱「林璐璐」、「Leo威陞」,向B07佯稱:透過RULE交易所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5日14時43分 45,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6日 09時18分50秒 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09時19分44秒 6,005 55 B08/已提告 於114年7月16日以LINE暱稱「快樂嬤團購Melody顧問小妹」、「趙政泓」、「陳怡靜(姵宜媽)秘書」,向B08佯稱:代售團購商品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03分 4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6日 12時53分33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5,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12時07分 40,000 114年8月16日 12時54分20秒 100,000 56 B09/已提告 於114年8月某日以LINE向B09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10分 25,000 57 B10/已提告 於114年8月16日以Instagram暱稱「黃欣琳」,向B10佯稱:販售紫草膏,透過統一超商交貨便寄送,虛實名認證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12分 49,977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6日 12時55分27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2時56分22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 12時57分06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12時16分 49,917 114年8月16日 12時57分50秒 20,005 114年8月16日 12時58分41秒 9,905 58 B11/已提告 於114年8月16日撥打電話向B11佯稱:需依指示取消微信軟體付款設定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31分 13,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6日 13時05分0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6日 13時05分47秒 2,005 59 B12/已提告 於114年7月2日以通訊軟體微信、LINE、Whatsapp,向B12佯稱:在TIKTOK商店採購商品投資等語。 114年8月16日13時39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6日 14時23分07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5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60 B13/已提告 於114年8月12日以LINE你稱「菲」、「徐昊銷售經理」、群組「AM職務的優」向B13佯稱:可代銷商品轉取差價等語。 114年8月16日17時19分 2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6日 17時51分3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61 B14/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LINE暱稱「小茹」、Telegram暱稱「激活專員-葉宜」、群組「四人聯合數據」,向B14佯稱:儲值並激活會員可約見面等語。 114年8月17日11時46分 30,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7日 12時16分24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7日 12時16分59秒 20,005 114年8月17日 12時17分32秒 15,005 62 B15/已提告 於114年8月12日以LINE暱稱「萱萱」、Telegram暱稱「經紀人-萱萱」、「激活專員-梓悅」,向B15佯稱:儲值慾色傳媒,並激活會員可約交友等語。 114年8月17日12時27分 6,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7日 12時41分11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6,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7日14時09分 15,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7日 16時16分39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7日 16時17分30秒 9,000 114年8月21日19時56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1日 20時23分1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10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1日20時00分 40,000 63 B16/已提告 於114年8月19日以LINE暱稱「佳玲」、Telegram暱稱「經紀人-佳玲」、「激活專員-子涵」,向B16佯稱:儲值慾色傳媒,並激活會員可約交友等語。 114年8月21日20時07分 15,000 64 B17/已提告 於114年8月某日以LINE暱稱「芊芊」、Telegram暱稱「怡瑩」,向B17佯稱:需確認身分,激活VIP可約見面等語。 114年8月17日19時55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7日 20時28分1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8月17日 20時29分30秒 13,005 65 B18/已提告 於114年8月13日以LINE暱稱「盧育安」,向B18佯稱:透過微方有限公司代銷商品,投資可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8日12時44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8日 13時09分3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8日 13時10分02秒 20,000 114年8月18日 13時10分29秒 20,000 114年8月18日 13時10分55秒 20,000 114年8月18日 13時11分22秒 20,000 66 B19/已提告 於114年8月7日以LINE暱稱「小築」、「品杰」,向B19佯稱:參加活動訂購商品,可領得回饋金等語。 114年8月18日12時5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8日 13時35分02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8日 13時35分39秒 30,000 114年8月18日12時59分 32,000 114年8月18日 13時36分15秒 30,000 67 B20/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LINE、Telegram暱稱「思怡」、「陳詩怡」向B20佯稱:投資匯款,激活數據協議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8日14時49分 328,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8日 15時31分17秒 雲林縣○○市○○路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斗六簡易型分行) 10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8日 15時32分21秒 50,000 68 A41/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LINE向A41佯稱:代操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8日12時33分 9,000 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19日 15時44分34秒 雲林縣○○市○○路○段00號(斗六市農會光興分部)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69 B21/已提告 於114年6月29日以LINE暱稱「Mark(劉)」、「HFM的LIN客服」、「李先生」,向B21佯稱:分析團隊可投資黃金商品獲利等語。 114年8月20日10時28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0日 11時06分3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70 B22/已提告 於114年6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陳欣妍」,向B22佯稱:透過電商HerMo代售投資商品,可賺差價,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20日10時29分 30,000 114年8月20日 11時07分13秒 20,005 114年8月20日 11時07分57秒 10,005 71 B23/已提告 於114年8月4日以LINE暱稱「周文凱」,向B23佯稱:透過WORKPRO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20日11時49分 3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0日 12時51分31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東宇)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0日 12時52分09秒 10,005 72 B24/已提告 於114年8月20日以LINE暱稱「chen」,向B24佯稱:可參與吸塵器投標案等語。 114年8月20日14時58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0日 15時26分12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0日 15時26分42秒 20,005 114年8月20日 15時27分07秒 10,005 73 B25/已提告 於114年8月15日以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雅雅」,向B25佯稱:加入秘約社團,儲值可約炮,激活可獲得回饋金等語。 114年8月20日16時4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0日 17時13分4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20日 17時14分18秒 20,000 74 B26/已提告 於114年8月間某日以TIKTOK暱稱「姍姍」,向B26佯稱:透過電商平臺代售商品箱,可賺利潤等語。 114年8月21日12時02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1日 12時29分44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75 廖辰瑜/已提告 於114年8月21日以LINE暱稱「77助理」,向廖辰瑜佯稱:透過TWMARKET平臺代售商品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21日13時18分 27,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1日 14時22分0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1日14時11分 30,000 114年8月21日 14時22分28秒 20,005 114年8月21日 14時22分54秒 20,005 76 B28/已提告 於114年6月某日以LINE暱稱「掃地僧股票」、「林佩妍」,向B28佯稱:可透過誠澤方舟平臺投資股票等語。 114年8月21日17時35分 28,888 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1日 18時33分37秒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1日 18時34分16秒 1,005 77 B30/已提告 於114年8月15日以電話向B30佯稱:申辦貸款需郵寄帳戶,致B30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9日,將其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卡郵寄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78 B29/已提告 於114年8月20日以LINE、Telegram暱稱「莎莎-感情員」,向B29佯稱:買通愛情卡可見面約會,匯款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21日21時22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德隆 114年8月22日 8時20分2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附表二之一:阮德隆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01號追加起訴部分)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1 C27/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8月9日在社群軟體IG刊登招募廣告,誘使C27主動聯繫,並向C27佯稱: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可接案賺錢等語,致C27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8月18日11時33分許 30,000 覃曉華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德隆 114年8月18日 12時2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 50,000 114年8月18日11時36分許 20,000 2 B22/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間以交友軟體BeeBar聯繫B22,並向B22佯稱:於投資網站加入會員,當中間商可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需先儲值等語,致B22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8月19日19時26分許 30,000 莊詩婷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德隆 114年8月19日 20時10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元大銀行斗南分行) 20,000 20時11分許 20,000 114年8月19日19時28分許 30,000 20時11分許 20,000 3 林財旺/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8月18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林財旺,並向林財旺佯稱:進入網站加入會員,欲激活約炮權限登記見面,須先匯款等語,致林財旺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8月21日13時54分許 2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阮德隆 114年8月21日 14時55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斗南光華店) 20,000 4 張凱閔/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交友廣告,誘使張凱閔主動聯繫,並向張凱閔佯稱:欲見面約會需先繳納保證金等語,致張凱閔陷於錯誤,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4年8月21日14時24分許 50,000 羅仁聲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德隆 114年8月21日 14時5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斗南光華店) 20,000 14時56分許 20,000 14時57分許 9,000附表三:黃文雄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交付車手頭 收水成員 1 C1/已提告 於114年8月5日以Instagram帳號「grace.selet」向C1佯稱:已經標得精品包,需依指示匯款等語。 114年8月10日18時11分 20,000 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0日 20時42分0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林頭分部)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0日20時29分 16,400 黃文雄 114年8月10日 23時32分16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環中店) 17,000 陶俊武 陳黎進 2 C02/已提告 於114年8月5日以Telegram暱稱「萱琪」向C02佯稱:儲值可加入色控派對會員,另可加入全球最大約會俱樂部儲值套餐有約炮權等語。 114年8月11日15時05分 28,600 黃文雄 114年8月11日 15時33分2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林頭分部)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1日 15時34分02秒 20,000 3 C03/已提告 於114年8月5日,以Telegram暱稱「靖雯」、「數據經理-洪羽晴」向C03佯稱:加入色控會員儲值,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1日17時02分 39,416 黃文雄 114年8月11日 17時42分50秒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永安郵局)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1日 17時44分16秒 19,000 4 C04/已提告 於114年7月27日以LINE暱稱「賴憲政」、「劉若婷」、「大仁哥」、群組「若婷交流學院」向C04佯稱:可透過智投家證券APP投資當衝股票等語。 114年8月12日09時48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2日 10時05分5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0時08分06秒 30,000 114年8月12日 10時08分52秒 30,000 114年8月12日 10時09分37秒 10,000 5 C05/已提告 於114年8月初某日,以Threads、Telegram暱稱「佳妤」、「數據專員-念」向C05佯稱:交友需依指示匯款開通會員並解任務等語。 114年8月12日10時5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2日 11時44分3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1時45分18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 11時45分57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10時58分 50,000 114年8月12日 11時46分36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 11時47分22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 11時48分14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10時59分 50,000 114年8月12日 11時49分03秒 20,005 114年8月12日 11時50分54秒 9,005 6 許禕宸/未提告 於114年7月29日以Telegram暱稱「萱琪」、「數據經理」、「色控內部群」向許禕宸佯稱:加入色控內部群,並可投資獲利等語。 114年8月12日16時47分 16,600 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2日 18時02分04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林頭分部)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2日 18時03分07秒 13,005 7 B04/已提告 於114年8月11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L先生」、LINE暱稱「林浩程」向B04佯稱:透過寶雅網站訂購商品,可幫忙度過業績難關等語。 114年8月13日10時08分 4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3日 10時36分4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林頭分部)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0時37分20秒 20,005 8 B22/已提告 於114年6月初某日,以交友軟體BeeBars、LINE暱稱「陳欣妍」向B22佯稱:透過HerMo馬來西亞電商網路平台代銷商品,賺取差價,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3日10時19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3日 10時38分5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林頭分部)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0時39分23秒 2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3日 10時43分1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0時44分14秒 20,000 114年8月13日 10時45分18秒 20,000 114年8月13日10時20分 40,000 114年8月13日 10時46分22秒 20,005 黃文雄 114年8月14日 09時13分5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東宇)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9 C06/已提告 於114年5月19日以Facebook、LINE暱稱「蕭嘉彤」向C06佯稱:透過理財安心行、合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投資台股、美股等語。 114年8月13日10時42分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3日 11時11分0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3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1時11分34秒 30,000 114年8月13日 11時12分07秒 30,000 114年8月13日 11時12分42秒 30,000 114年8月13日 11時13分19秒 30,000 114年8月13日12時00分 4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3日 12時22分04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合庫商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12時23分20秒 20,005 10 A17/已提告 於114年8月8日以X、Telegram暱稱「妍妍」向A17佯稱:付費解鎖權限,能約會並享有額外服務、約炮等語。 114年8月13日19時34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3日 20時20分4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石榴郵局)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3日 20時21分29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 20時22分15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19時50分 50,000 114年8月13日 20時23分01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 20時23分48秒 20,005 114年8月13日19時52分 20,000 114年8月13日 20時24分44秒 19,005 11 C07/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Telegram暱稱「雅婷」、「開通專員-雅雯」、「聯合開通數據」向C07佯稱:加入曖妹花園會員,並付費機活打響知名度,可賺取紅利等語。 114年8月14日10時0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4日 10時34分14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工業區管理中心)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0時35分35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0時36分40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0時10分 5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4日 10時40分58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好家庭)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0時42分10秒 20,005 12 C08/已提告 於114年8月7日Facebook、LINE暱稱「佳佳-接待助理」、「商品總監(執行長)-Jeff」、「財務部(cfo)-James」、「撥款部-趙立文主任」向C08佯稱:可透過電商投資平台cyberonlineshop代銷商品,參與活動儲值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4日10時4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4日 11時19分11秒 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1時19分59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1時20分44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0時44分 50,000 114年8月14日 11時21分24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1時22分05秒 20,005 13 C09/已提告 於114年7月16日以X、LINE暱稱「zixuan」、「笖柔」、「尚達」向C09佯稱:透過clyra投資平台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4日12時11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4日 12時39分44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合庫商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2時41分17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2時42分15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2時22分 50,000 114年8月14日 12時43分09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2時44分05秒 20,005 14 C10/已提告 於114年8月中某日以LINE暱稱「林豪總召」向C10佯稱:幫忙衝業績流量,翌日即可返還獲利、本金等語。 114年8月14日13時05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4日 13時28分3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6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5 C11/已提告 於114年7月24日以Telegram暱稱「月月」、群組「comic」向C11佯稱:加入會員儲值可援交,激活數據可出金等語。 114年8月14日16時31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4日 16時58分58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4日 16時59分44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16時31分 18,000 114年8月14日 17時00分31秒 20,005 114年8月14日 17時01分20秒 8,005 16 C12/未提告 於114年7月25日以Telegram暱稱「愛侶管理員」向C12佯稱:需匯款認證身分等語。 114年8月15日11時47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5日 12時17分58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莊敬店)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 12時18分58秒 10,005 17 B02/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Telegram暱稱「婷婷」、「晨琳顧問」、LINE暱稱「婷婷」向B02佯稱:需入會始能約會,幫忙贊助商投票,可獲取回饋等語。 114年8月14日15時20分 8,000 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5日 12時54分0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東宇)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10時24分 5,000 114年8月15日10時51分 8,000 114年8月15日 12時55分23秒 9,005 18 B05/已提告 於114年8月15日以LINE暱稱「vivian」、「翊丞」向B05佯稱:可透過FCSHOP代售投資等語。 114年8月15日13時2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5日 13時50分00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49,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9 C13/已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X、LINE暱稱「N」、「曜杰」向C13佯稱:可透過US.ZAPCOINOVA.VIP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5日14時27分 24,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5日 14時55分3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市農會林頭分部)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5日 14時56分13秒 20,005 20 B07/已提告 於114年8月11日以Instagram暱稱「林璐璐」、LINE暱稱「林浩程」向B07佯稱:透過ruletw交易所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8月15日14時43分 45,000 114年8月15日 14時56分40秒 20,005 114年8月15日 14時57分30秒 14,005 21 C14/已提告 於114年8月15日以Telegram暱稱「芯娜」、「開通專員:陳曦」向C14佯稱:加入愛妹花園網站會員可約炮等語。 114年8月16日12時22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6日 18時09分38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 2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 114年8月16日13時12分 15,000 114年8月16日 18時10分20秒 20,000 22 C15/未提告 於114年8月中某日以Telegram暱稱「開通專員-陳雅雯」向C15佯稱:透過愛妹花園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等語。 114年8月17日10時22分 91,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7日 11時11分2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20,000 陶俊武 阮士黃勛 114年8月17日 11時12分10秒 20,000 114年8月17日 11時12分52秒 20,000 114年8月17日 11時13分32秒 20,000 114年8月17日 11時14分13秒 20,000 23 C16/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Telegram暱稱「曉彤」、「蘇打兔」、「開通專員-陳曦」向C16佯稱:加入愛妹花園會員可聯繫、選擇方案可約炮等語。 114年8月17日10時22分 30,000 114年8月17日 11時14分53秒 20,000 114年8月17日10時27分 10,000 114年8月17日 11時15分50秒 11,000 24 C17/已提告 於114年7月中旬某日以TIKTOK暱稱「hakely83318」向C17佯稱:透過TEMU平台代銷售投資等語。 114年8月17日13時53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7日 14時36分16秒 雲林縣○○市○○路00○00號(統一永建) 20,005 陶俊武 阮士黃勛 114年8月17日 14時37分15秒 10,005 25 A41/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Facebook、LINE向A41佯稱:可代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8日12時3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8日 13時02分34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合庫商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8日 13時03分38秒 2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8日 13時07分53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雲龍)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8日12時33分 50,000 114年8月18日 13時08分59秒 20,005 114年8月18日12時33分 9,000 114年8月18日 13時10分04秒 20,005 26 C18/已提告 於114年8月4日以X、Telegram向C18佯稱:開通聊天權限、配對需先匯款等語。 114年8月18日18時1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8日 18時41分1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8日 18時41分51秒 20,005 114年8月18日 18時42分31秒 20,005 114年8月18日18時20分 50,000 114年8月18日 18時43分11秒 20,005 114年8月18日 18時43分52秒 20,005 114年8月18日 18時44分31秒 20,005 114年8月18日18時22分 50,000 114年8月18日 18時45分10秒 20,005 114年8月18日 18時45分49秒 10,005 27 C19/已提告 於114年8月16日以Facebook、LINE向C19佯稱:加入愛侶社團儲值VIP會員,可以介紹約會等語。 114年8月19日12時22分 66,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9日 12時52分50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雲大店)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9日 12時53分33秒 20,000 114年8月19日 12時54分17秒 20,000 114年8月19日 12時55分49秒 4,000 28 C20/已提告 於114年8月16日以Facebook、LINE暱稱「甄甄闆娘」、「方琪-深耕批發」向C20佯稱:代銷售商品可獲利等語。 114年8月19日12時57分 3,000 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9日 13時42分57秒 雲林縣○○市○○路000○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雲德店)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29 C21/未提告 於114年8月12日以REEL、LINE暱稱「nini瑞涵助理(LADY服飾)」、「方琪-深耕批發」向C21佯稱:可透過TWMarket代銷投資等語。 114年8月19日12時57分 14,000 30 C22/未提告 於114年8月14日以Facebook、LINE暱稱「nini瑞涵」、「方琪-深耕批發」、「羊爸-貨櫃批發」向C22佯稱:可透過TWMarket代銷投資等語。 114年8月19日13時58分 3,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9日 14時58分22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府文店)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31 C23/已提告 於114年8月1日Instagram、LINE暱稱「光芒萬丈Dreamers」向C23:可透過TWMarket代銷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19日14時23分 30,000 114年8月19日 14時59分37秒 13,000 32 C24/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21時許以YOUTUBE、LINE暱稱「vivian」、「翊丞」向C24佯稱:透過FC-SHOPO網站購買虛擬貨幣轉取回饋金等語。 114年8月19日16時1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9日 16時48分49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9日 16時49分32秒 20,005 114年8月19日 16時50分13秒 10,005 33 A40/已提告 於114年8月4日以X、LINE暱稱「Niko」、Telegram「小魚」、「陳詩怡-專員」向A40佯稱:透過臺灣天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投資激活數據可獲利45%等語。 114年8月19日19時33分 30,760 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19日 20時03分51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合庫商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19日 20時05分04秒 20,000 34 C25/已提告 於114年4月中旬某日以Instagram、LINE向C25佯稱:透過JINZHUNAPP投資股票高額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114年8月21日11時12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21日 11時53分48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6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1日 11時54分33秒 40,000 35 B28/已提告 於114年6月某日,以Facebook、LINE暱稱「林佩妍」、群組「掃地僧股票學院」向B28佯稱:透過誠澤方舟APP可投資股票等語。 114年8月21日14時18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21日 15時20分53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台灣銀行雲林科技大學)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1日 15時21分45秒 20,005 114年8月21日 15時22分33秒 20,005 114年8月21日 15時23分18秒 20,005 114年8月21日 15時24分25秒 19,005 36 C26/已提告 於114年7月底某日以Instagram、LINE暱稱「莉莉」、「Chen」向C26佯稱:投資百貨批發可分潤等語。 114年8月21日17時20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21日 17時54分08秒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府文店)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 37 C27/已提告 於114年8月9日以Instagram、LINE暱稱「職務徐昊經理」向C27佯稱:招募朗讀工作可接案賺錢,需依指示匯款作為財力證明等語。 114年8月21日18時35分 23,000 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21日 18時58分3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雲大店) 20,000 陶俊武 陳黎進 114年8月21日 18時59分23秒 20,000 114年8月21日18時36分 20,000 114年8月21日 19時00分24秒 8,000 38 C28/已提告 於114年8月21日以電話假冒高雄市警察局刑事大隊第二大隊警員向C28佯稱:其涉及洗錢等語,致C28陷於錯誤郵寄其申設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39 C29/已提告 於114年8月初以交友軟體TINDER、LINE暱稱「Xuan」向C29佯稱:幫忙搶購寶雅商品可獲得回饋福利等語。 114年8月21日20時15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黃文雄 114年8月21日 20時51分01秒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41,000 陶俊武 陳黎進 黃文雄 114年8月22日 12時55分15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雲大店) 20,005 陶俊武 陳黎進附表四:阮文孟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交付車手頭 收水成員 1 C30/已提告 於114年9月3日以Facebook、Telegram暱稱「經紀人-玥玥」、「激活專員-詩涵」向C30佯稱:加入會員可約會見面,需儲值激活會員等語。 114年9月08日12時07分 32,558 000-0000000000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2時38分37秒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斗六永昌店) 20,000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2時39分38秒 12,000 2 C31/已提告 於114年9月3日以Facebook、Messenger暱稱「愛穿粉底褲」、LINE暱稱「珊珊」、Telegram暱稱「曦曦」、「開通經理陳琳」向C31佯稱:加入PerfectDate會員可約會見面,另有數據方案可供匯款等語。 114年9月08日13時31分 60,000 000-00000000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4時02分09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聯-斗六西平店) 20,005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4時03分06秒 20,005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4時13分05秒 雲林縣○○市○○路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西平店) 20,005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9月08日13時33分 68,880 14時14分04秒 20,005 14時15分18秒 20,005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4時21分16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斗六正心) 20,005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4時22分35秒 8,005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6時39分26秒 雲林縣○○市○○○路00號(全聯-斗六民生南) 20,005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3 C32/已提告 於114年9月8日以Telegram暱稱「經紀人蔓蔓」、「激活專員-芷涵」向C32佯稱:欲性交易需給付激活費用等語。 114年9月08日13時15分 21,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4時43分22秒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斗六保明) 80,000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9月08日14時02分 6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20時13分29秒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 20,000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4 C33/已提告 於114年9月某日以LINE暱稱「妍妍」、Telegram群組「9/8-速配(15800)」、暱稱「黃宥芯」向C33佯稱:需加入群組才能與女性聊天,付需款衝人氣,可領回並有高額傭金等語 114年9月08日16時5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7時41分42秒 雲林縣○○市○○路00號(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50,000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14年9月08日16時59分 20,000 17時42分41秒 20,000 114年9月08日17時29分 50,000 17時44分28秒 50,000 114年9月08日17時30分 30,000 17時45分25秒 28,000 5 C34/已提告 於114年9月7日以X、Telegram暱稱「配對秘書-劉涵」、群組「速配群組」向C34佯稱:可約炮聊天,註冊速配網站開通VIP啟動數據可領取傭金等語。 114年9月08日18時02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8日 18時33分28秒 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 20,000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8時34分05秒 20,000 18時34分44秒 20,000 18時35分24秒 20,000 18時36分00秒 20,000 114年9月08日18時02分 10,000 18時36分40秒 10,000 6 C35/未提告 於114年8月底某日,以Telegram暱稱「仁靜」、「陳詩怡」向C35佯稱:仲介女子認識,需匯款取得證書等語。 114年9月09日15時43分 20,000 000-0000000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9日 16時48分21秒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銀行斗六分行) 2,800 高文英 阮士黃勛、陳黎進 16時49分55秒 26,200 7 C36/已提告 於114年9月5日以Treads暱稱「思怡」、Telegram暱稱「開通經理-陳琳」向C36佯稱:繳交入會金加入會員可約炮,匯款完成數據整合,可取得收益等語。 114年9月09日20時53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阮文孟 114年9月09日 21時00分45秒 雲林縣○○市○○街00號(全聯-斗六公正) 80,000 高文英 陶春長、陳黎進附表五:陳友堅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交付車手頭 收水成員 1 C37/已提告 於114年9月5日以金爸爸娛樂城客服向C37佯稱:帳號輸入錯誤需依指示匯款解凍等語。 114年9月08日20時52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0 陳友堅 114年9月08日 21時34分49秒 雲林縣○○市○○路00○00號(統一永建) 15,000 高文英 陶春長、陳黎進 2 C38/已提告 於114年9月7日以LINE暱稱「彤彤」、飛機暱稱「彤彤」、「激活專員-文靜」向C38佯稱:配對「芳瑜」見面,需匯款激活帳號,可收取廣告收益等語。 114年9月09日19時43分 21,000 000-000000000000 陳友堅 114年9月09日 20時11分57秒 雲林縣○○市○○路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西平店) 20,005 高文英 陶春長、陳黎進 114年9月09日 20時12分57秒 2,005 3 C36/已提告 於114年9月5日以Treads暱稱「思怡」、飛機暱稱「開通經理-陳琳」、群組「PerfectDate」向C36佯稱:繳交入會費可約炮,另可獲取收益等語。 114年9月09日20時53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陳友堅 114年9月09日 21時53分55秒 雲林縣○○市○○○路0號(統一永欣) 20,000 高文英 陶春長、陳黎進 4 翁埸墉/已提告 於114年7月某日以飛機暱稱「小米」向C39佯稱:開通perfectdate會員可外約、投資數據等語。 114年9月09日21時16分 30,000 114年9月09日 21時54分42秒 12,000 5 陳儀臻/已提告 於114年5月15日以LINE暱稱「小柔」、「林家偉」、群組「心靈之光」向告訴人陳儀臻佯稱:透過好好證券網站投資等語。 114年9月10日9時4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陳友堅 114年9月10日 9時51分6秒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統一鎮南) 20,005元 高文英 不詳 114年9月10日 9時51分50秒 20,005元附表六:陶俊武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提告否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收水成員 1 C40/已提告 於114年7月某日以飛機暱稱「許恩恩」、LINE暱稱「宇恆Firm」向C40佯稱:透過Hero平臺可投資虛擬貨幣等語 114年7月15日13時43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陶俊武 114年7月16日 07時59分 統一好家庭(雲林縣○○市○○路00號) 20,000 陳黎進 08時00分 10,000附表七:
編號 品名 數量及單位 受執行人 出處 1 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組) 4臺 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2 讀卡機 2臺 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3 網卡 1個 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4 深灰色iPhone手機 1支 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5 OPPO RENO 13 5G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阮德隆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6 iPhone 16 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文雄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7 Xiaomi HyperOS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阮博松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8 iPhone 11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阮博松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9 iPhone 14 PRO(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文英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CAO VAN ANH(高文英)】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442卷一第55至62頁《同偵10109卷第103至110頁;偵13169卷第129至136頁;警6886卷一第59至66頁》) 10 OPPO A3x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文英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CAO VAN ANH(高文英)】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442卷一第55至62頁《同偵10109卷第103至110頁;偵13169卷第129至136頁;警6886卷一第59至66頁》) 11 iPhone 11 PRO MAX(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文英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CAO VAN ANH(高文英)】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442卷一第55至62頁《同偵10109卷第103至110頁;偵13169卷第129至136頁;警6886卷一第59至66頁》) 12 iPhone 11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阮文孟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VAN MANH(阮文孟)】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442卷一第63至68頁《同偵10109卷第111至116頁;偵13169卷第137至142頁;偵13170卷第69至74頁;警6886卷一第67至72頁》) 13 讀卡機 1臺 何光輝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HA QUANG HUY(何光輝)】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547卷一第67至73頁《同警6899卷一第193至199頁》) 14 筆記型電腦 1臺 何光輝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HA QUANG HUY(何光輝)】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547卷一第67至73頁《同警6899卷一第193至199頁》) 15 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何光輝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HA QUANG HUY(何光輝)】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547卷一第67至73頁《同警6899卷一第193至199頁》) 16 無線路由器(含網卡) 1臺 何光輝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HA QUANG HUY(何光輝)】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547卷一第67至73頁《同警6899卷一第193至199頁》) 17 iPhone 16手機 1支 陶俊武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DAO TUAN VU(陶俊武)】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0459卷三第133至138頁《同警6943卷一第223至228頁》) 18 iPhone 13 PRO 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黎進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TRAN LE TIEN(陳黎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偵11152卷二第195至203頁) 19 iPhone 13 PRO MAX手機 1支 阮士黃勛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SY HOANG HON(阮士黃勛)】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1152卷一第87至93頁) 20 iPhone 14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陶春長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DAO XUAN TRUONG(陶春長)】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1152卷一第169至175頁)附表八:
編號 品名 數量及單位 受執行人 出處 1 新臺幣 216,900元 阮德隆、黃文雄、阮博松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NGUYEN DUC LONG(阮德隆)、HOANG VAN HUNG(黃文雄)、NGUYEN BA TUNG(阮博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295卷二第241至249頁《同偵10459卷二第129至137頁;警6658卷一第207至215頁;偵13172卷第89至97頁;警6649卷一第263至271頁》) 2 新臺幣 718,000元 何光輝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HA QUANG HUY(何光輝)】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547卷一第67至73頁《同警6899卷一第193至199頁》)附表九:本案罪名及宣告刑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 附表一編號2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附表一編號3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附表一編號4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 附表一編號5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附表一編號6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附表一編號7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 附表一編號8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 附表一編號9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9 附表一編號39 何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0 附表二編號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1 附表二編號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2 附表二編號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3 附表二編號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4 附表二編號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5 附表二編號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6 附表二編號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7 附表二編號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8 附表二編號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9 附表二編號1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0 附表二編號1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1 附表二編號1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2 附表二編號1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3 附表二編號1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4 附表二編號1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5 附表二編號1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6 附表二編號1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7 附表二編號1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8 附表二編號1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9 附表二編號2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0 附表二編號2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1 附表二編號2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2 附表二編號2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3 附表二編號2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4 附表二編號2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5 附表二編號2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6 附表二編號2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67 附表二編號2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8 附表二編號2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9 附表二編號3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0 附表二編號3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1 附表二編號3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2 附表二編號3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3 附表二編號3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4 附表二編號3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5 附表二編號3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6 附表二編號3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7 附表二編號3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8 附表二編號39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實)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79 附表二編號4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0 附表二編號4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1 附表二編號4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2 附表二編號4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3 附表二編號4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4 附表二編號4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5 附表二編號4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6 附表二編號4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7 附表二編號4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8 附表二編號49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犯罪事實)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89 附表二編號5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0 附表二編號51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實)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91 附表二編號52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犯罪事實)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92 附表二編號5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3 附表二編號54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犯罪事實)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4 附表二編號5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5 附表二編號5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6 附表二編號5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7 附表二編號5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8 附表二編號5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99 附表二編號6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0 附表二編號6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1 附表二編號6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2 附表二編號6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3 附表二編號6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4 附表二編號6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5 附表二編號6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6 附表二編號6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07 附表二編號68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犯罪事實)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08 附表二編號6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09 附表二編號70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8;阮德隆部分包含附表二之一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0 附表二編號7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1 附表二編號7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2 附表二編號7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3 附表二編號7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4 附表二編號7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5 附表二編號76 (陶俊武、陳黎進部分包含附表三編號3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6 附表二編號7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博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7 附表二編號7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8 附表二之一編號1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9 附表二之一編號3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0 附表二之一編號4 阮德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1 附表三編號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2 附表三編號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3 附表三編號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4 附表三編號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5 附表三編號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6 附表三編號6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7 附表三編號7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8 附表三編號8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9 附表三編號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0 附表三編號1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1 附表三編號1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2 附表三編號1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3 附表三編號1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4 附表三編號1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5 附表三編號15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6 附表三編號1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7 附表三編號17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8 附表三編號18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39 附表三編號1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0 附表三編號20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1 附表三編號2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2 附表三編號2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3 附表三編號2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4 附表三編號2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5 附表三編號25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6 附表三編號2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7 附表三編號2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8 附表三編號2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49 附表三編號2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0 附表三編號30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1 附表三編號3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2 附表三編號32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3 附表三編號33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4 附表三編號34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5 附表三編號35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6 附表三編號36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7 附表三編號37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博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8 附表三編號38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9 附表三編號39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黃文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0 附表四編號1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文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1 附表四編號2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文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2 附表四編號3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文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3 附表四編號4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文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4 附表四編號5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文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5 附表四編號6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文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阮士黃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6 附表四編號7 (高文英、陳黎進、陶春長部分包含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阮文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陶春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67 附表五編號1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友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陶春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68 附表五編號2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友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陶春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9 附表五編號3 陳友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70 附表五編號4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友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陶春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71 附表五編號5 高文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友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72 附表六編號1 陶俊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