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Y VAN DUNG(中文姓名:李文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94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如附表1編號1至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編號1至37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被訴附表2編號3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㈠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下稱李文勇)於民國114
年6月間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Captain」之人、何光輝(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3人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該集團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成員有未成年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807、12133號先行提起公訴,非起訴及審判範圍),其擔任負責提領詐欺款項並轉交何光輝之「車手」工作,以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且每次提款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嗣李文勇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上述及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為附表2編號1、2、4至38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再由李文勇依「Captain」之指示,為如附表2編號1、2、4至38所示之提款後,繼依「Captain」之指示,將提取款項交付何光輝,即以此方式詐取財物,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後經警方接獲警政署165車手ATM提領熱點通報,循線調閱監視器而查知上情。
㈡案經如附表2編號1、2、4至30、32至38所示之人訴由雲林縣
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審判中之供述(偵1
2994卷一第69至74、77至94頁;偵12994卷三第7至9、33至4
1、45至49、55至57頁;本院卷第117至160頁)。㈡證人即告訴人A26、A27、A29、A30、A31、A32、A33、A34、A
35、A36、A37、A38、A40、A39、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022、A23、A15、A16、A17、A19、A18、A21、A24、A25、證人即被害人A20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偵12994卷一第139至143、151至161、181至184、197至199、213至215、225至226、233至241、249至250、257至260、279至281、289至295、307至311、323至330、339至342頁;偵12994卷二第7至8、15至17、25至2
7、37至45、59至61、75至77、89至91、101至103、111至11
2、121至123、133至141、161至163、287至293、301至303、173至175、245至246、185至187、197至199、225至235、207至217、275至276、313至315、323至331頁)。
㈢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報案資料:
⑴告訴人A26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145至149頁)。
⑵告訴人A27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163至165頁)。
⑶告訴人A29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185至191頁)。
⑷告訴人A30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201至209頁)。
⑸告訴人A31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217至221頁)。
⑹告訴人A3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227至231頁)。
⑺告訴人A3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243至245頁)。
⑻告訴人A34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251至255頁)。
⑼告訴人A35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
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紀錄截圖(偵12994卷一第265至273頁)。
⑽告訴人A36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283至287頁)。
⑾告訴人A37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297至303頁)。
⑿告訴人A38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313至317頁)。
⒀告訴人A40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343至349頁)。
⒁告訴人A39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一第331至335頁)。
⒂告訴人A0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9至13頁)。
⒃告訴人A04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9至23頁)。⒄告訴人A05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29至33頁)。
⒅告訴人A06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51至55頁)。
⒆告訴人A07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ATM
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63至69頁)。
⒇告訴人A08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79至85頁)。
告訴人A09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93至97頁)。
告訴人A10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05至109頁)。
告訴人A11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13至117頁)。
告訴人A1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25至129頁)。
告訴人A1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43至147頁)。
告訴人A14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65至169頁)。
告訴人A022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
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295至299頁)。
告訴人A23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305至309頁)。
告訴人A15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77至181頁)。
被害人A20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
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247至251頁)。
告訴人A16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189至193頁)。
告訴人A17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201至205頁)。
告訴人A19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237至241頁)。
告訴人A18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219至223、269至271頁)。
告訴人A21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對
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277至283頁)。
告訴人A24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317至321頁)。
告訴人A25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
易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994卷二第333至337頁)。
㈣提款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2994卷一第27至67、119至135頁、偵12994卷三第135至136頁):
⑴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第27、35、45、53頁) :附表2編號1、12、19、21號。
⑵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斗六分行(第27、4
1、43、45頁):附表2編號2、12、14號。⑶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保明店(第27、2
9、39頁):附表2編號6、15號。⑷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第29、51、59頁):附表2編號5、21、22、30號。
⑸雲林縣○○市○○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斗六分行(第31、61頁):附表2編號7、8、27號。
⑹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第31、51頁):附表2編號5、20號。
⑺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永昌店(第31頁):附表2編號4。
⑻雲林縣○○市○○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永建店(第33頁):
附表2編號9號。
⑼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第33、43頁):附表2編號10、12號。
⑽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第35頁): 附表2編號11號。
⑾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斗六店(第35頁):附表2編號12號。
⑿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第37、41、49頁;卷三135頁):附表2編號12、13號。
⒀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第43、65、67頁):附表2編號14、16、17、18、28、29、37、38號。
⒁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第51、59、63頁):附表2編號23、26、27、35、36號。
⒂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第51、61、65頁):附表2編號24、32、33、35號。
⒃雲林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斗六分行(第57頁):附表2編號25號。
⒄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正心店(第59頁):附表2編號25號。
⒅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第61頁):附表2編號31號。
⒆雲林縣○○市○○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斗六西平店(第63頁):附表2編號31號。
⒇雲林縣○○市○○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斗六公正店(第63頁):
附表2編號34號。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鎮北店(第65頁;卷三第136頁):附表2編號35號。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斗六宏泰店(第67頁):附表2編號29、34號。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景雄店(卷三第135頁):附表2編號13號。
㈤附表2所示之「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
⑴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137頁)。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167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169頁)。
⑷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193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195頁)。
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211頁)。
⑺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223頁)。
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247頁)。
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275頁)。
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277頁)。
⑾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305頁)。
⑿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337頁)。
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一第321頁)。
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35頁)。
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57頁)。
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73頁)。
⒄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71頁)。
⒅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99頁)。
⒆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119頁)。
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131頁)。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159頁)。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171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183頁)。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195頁)。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253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2994卷二第273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2編號1、2、4至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各37罪。本件被告雖未負責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而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就提款及上繳行為,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自分工擔任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實施詐欺、居間聯繫、提款及上繳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本案詐欺集團中之通訊軟體TG暱稱「Captain」之人、何光輝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及被告於附表2編號1、2、4至38行為中對同一被害人詐使多次匯款或對匯入款項後之多次提款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㈡被告就附表2編號1、2、4至38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洗錢罪,均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就附表2編號1、2、4至38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侵害被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刑之減輕:
⑴新舊法比較:
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參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係屬「加減例」之一種。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②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
修正公布,同年23日生效。修正前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在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且無犯罪所得,惟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其得依修正前規定減輕,但不符修正後之減輕規定,另修正前規定「必減」,修正後則改為「得減」,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③綜上,被告所為之詐欺犯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
正後之法律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減輕其刑。
⑵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且尚未取得犯罪所得
,為其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21頁),又其雖於檢察官訊問中供稱其已獲利5,500元等語(偵12994卷三第35頁),但其稱此係在虎尾地區提款之報酬,在斗六地區提款之報酬尚未領取等語,核其於檢察官上開訊問之應答內容,確係另案有關虎尾地區提款之問答,復無證據認定其就本案已獲取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犯洗錢罪部分,亦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且尚未取得犯罪所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於量刑時一併衡酌。㈣爰審酌被告雖尚有繫屬其他法院之詐欺案件,但無前科紀錄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惟其意圖不法獲取金錢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詐欺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更嚴重損及我國國際形象,仍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為詐欺、洗錢犯行,足見價值觀念偏差,所為實值非難。又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坦白交待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尚佳,惟其就附表2編號1、2、4至38號犯行部分,均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和解或為相當之賠償,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實質財產損害。復酌被告為來臺工作之越南國籍移工,在越南已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其學歷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困頓,其來臺後因工作及薪資減少,遂自行離開原雇主而成為失聯移工,四處打工,因貪圖近利而失慮觸法,暨酌其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實際獲利及所犯輕罪之量刑事由,參考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檢察官求刑部分,揆之上述,容屬過重,附此敘明。
㈤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查被告另有其他詐欺案件尚在本院他股及他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待其所犯全部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宜,爰不於本判決中就其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併予說明。㈥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原為合法來臺工作之越南國籍移工,嗣因通報行方不明,而遭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參(偵12994卷二第339頁),復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部分:被告於本案並無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故無犯罪所得沒收問題,併予敘明。
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通訊軟體TG暱稱「Captain」之人、何光輝等人及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為附表2編號3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再由被告依「Captain」之指示,為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提款後,繼依「Captain」之指示,將提取款項交付何光輝,即以此方式詐取財物,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時(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參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
三、次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參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
四、查告訴人A28前遭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以TG向其佯稱需依指示轉帳始能提領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A28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23日16時29分24秒、16時29分52秒,各轉帳50,000元、14,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薰毅),旋遭被告於同日17時19分,在雲林縣○○鎮○○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虎尾若瑟店提領一空等情,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而以114年度偵字第8807、12133號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2月5日繫屬本院,復經本院於115年2月1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962號判處罪刑(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核與本件被告如附表2編號3犯行部分,為同一接續被害事實及接續提款行為,係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惟本件係檢察官於115年2月12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6日繫屬本院,有雲林地檢署115年2月26日雲檢智廉114偵12994字第1159006557號函及本院收文章可佐,從而,公訴人就此部分向本院重行起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本件就此部分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丙、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被告之犯罪事實及罪刑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4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5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6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7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8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9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0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1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2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3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4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5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6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7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8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19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0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1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2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3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4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5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6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7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8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29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0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1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2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3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4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5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6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7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2編號38部分 A0000000041(中文姓名: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2:被害人遭受詐欺情節、匯款及提款明細(金額/新臺
幣,部分提領金額之記載包括手續費)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A26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6日,透過TG向A26佯稱需支付費用以激活約砲卡云云,致A26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0日17時13分24秒許,轉帳5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0-18:57 ②114/8/10-18:58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2 A27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8日,透過TG向A27佯稱首次約會前需開通任務云云,致A27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0日20時43分42秒許,轉帳15,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4/8/10-21:08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斗六分行 15,000元 3 A28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透過TG向A28佯稱投資需繳交入會金云云,致A28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0日20時40分52秒許,轉帳5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8/11-2:18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保明店 105,000元 4 A29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透過TG向A29佯稱加入會員需依指示操作以開通約砲卡云云,致A29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0日20時47分51秒許,轉帳50,000元至右列台新帳戶;於114年8月11日13時49分47秒許,轉帳96,000元至右列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8/11-14:21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永昌店 96,000元 5 A30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0日,透過LINE向A30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已完成賣貨便認證云云,致A30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1日9時36分36秒許、9時40分54秒許,轉帳93,416元、26,789元至右列土銀帳戶;於114年8月11日12時33分29秒許、114年8月11日12時49分15秒許,轉帳79,123元、20,986元至右列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1-10:00 ②114/8/11-10:01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1-13:09 ②114/8/11-13:10 雲林縣○○市○○路0號 斗六西平路郵局 ①60,000元 ②40,000元 6 A31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透過LINE向A31佯稱加入約砲網站需激活會員云云,致A31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1日12時3分36秒許,轉帳15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8/11-12:28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保明店 150,000元 7 A32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4日,透過LINE向A32佯稱至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A32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1日12時8分27秒許,轉帳4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1-12:50 ②114/8/11-12:51 雲林縣○○市○○路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斗六分行 ①40,000元 ②36,000元 8 A33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4日,透過X、LINE向A33佯稱操作虛擬貨幣以賺取代言費云云,致A33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1日12時22分45秒許,轉帳36,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9 A34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0日,透過LINE向A34佯稱提供財力證明並轉帳14萬元,即可購買代銷商品云云,致A34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1日19時43分30秒許,轉帳5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1-20:15 ②114/8/11-20:16:07 ③114/8/11-20:16:45 雲林縣○○市○○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永建店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0,005元 10 A35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6日,透過TG向A35佯稱加入會員並儲值保證獲利云云,致A35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1日21時20分51秒許,轉帳3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4/8/12-01:17 ②114/8/12-01:18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①60,000元②12,000元 ★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11 A36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初某日,透過TG向A36佯稱依指示操作即可約砲云云,致A36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2日11時8分35秒許、11時9分5秒許,轉帳50,000元、1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2-11:34 ②114/8/12-11:35 ③114/8/12-11:36 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12 A37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初某日,透過TG向A37佯稱完成任務始可約女生見面云云,致A37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3日10時47分26秒許、10時48分5秒許,轉帳50,000元、50,000元至右列華南帳戶;於114年8月12日11時10分12秒許、11時11分21秒許、11時11分56秒許、114年8月14日10時18分50秒許、10時21分2秒許,轉帳50,000元、40,000元、40,000元、50,000元、50,000元至右列一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4/8/13-11:11 ②114/8/13-11:12:07 ③114/8/13-11:12:49 ④114/8/13-11:13 ⑤114/8/13-11:14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新光銀行斗六分行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2-11:41 ②114/8/12-11:42 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斗六店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①114/8/12-11:45 ②114/8/12-11:46:04 ③114/8/12-11:46:37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114/8/13-06:35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29,000元 114/8/13-13:39 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暨少年家事法庭 20,005元 ①114/8/14-10:57:03 ②114/8/14-10:57:48 ③114/8/14-10:58 ④114/8/14-10:59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10,000元 13 A38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透過LINE向A38佯稱欲借款償還債務云云,致A38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2日11時40分22秒許,臨櫃匯款31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2-12:16:10 ②114/8/12-12:16:59 ③114/8/12-12:17 ④114/8/12-12:18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10,000元 ①114/8/13-6:37:02 ②114/8/13-6:37:56 ③114/8/13-6:38 ④114/8/13-6:39 ⑤114/8/14-6:44 ⑥114/8/14-6:45 ⑦114/8/14-6:46 ⑧114/8/14-6:47 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10,000元 ⑤30,000元 ⑥30,000元 ⑦30,000元 ⑧10,000元 114/8/15-08:04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景維店 10,005元 14 A40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6日,透過TG向A40佯稱儲值會員費始能約直播主見面云云,致A40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3日11時13分36秒許、12時1分27秒許、14時38分57秒許,轉帳8,000元、27,000元、8,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8/13-11:15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斗六分行 8,000元 ①114/8/13-12:22 ②114/8/13-12:23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①20,005元 ②7,005元 114/8/13-17:20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斗六分行 30,000元 ★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15 A39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8日,透過TG向A39佯稱付費解鎖始能約會云云,致A39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2日17時18分55秒許,轉帳18,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2-18:15 ②114/8/12-18:16 ③114/8/13-12:19 ④114/8/13-12:20:03 ⑤114/8/13-12:20:46 ⑥114/8/13-12:21 ①②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保明店 ①20,005元 ②1,005 ③30,000元 ④30,000元 ⑤30,000元 ⑥10,000元 ★提領情形交錯,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16 A03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0日,透過TG向A03佯稱需儲值以激活約砲卡云云,致A03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3日11時1分35秒許,轉帳5,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③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17 A04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TG向A04佯稱至指定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A04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3日11時16分44秒許,轉帳5,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8 A05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TG向A05佯稱依指示匯款始能約會云云,致A05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3日12時19分53秒許,轉帳1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④⑤⑥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19 A06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透過LINE向A06佯稱加入會員始能約會云云,致A06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3日17時28分59秒許,轉帳6,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3-17:52:26 ②114/8/13-17:52:56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①20,005元 ②1,005元 20 A07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日,透過LINE向A07佯稱投資賣場商品保證獲利云云,致A07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4日13時2分18秒許、13時3分54秒許、13時6分1秒許,轉帳30,000元、30,000元、3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4-13:56 ②114/8/14-13:57 雲林縣○○市○○路0號 斗六西平郵局 ①60,000元 ②30,000元 21 A08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餘114年8月1日,透過TG向A08佯稱激活VIP卡始能約會云云,致A08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4日15時11分29秒許,轉帳50,000元至右列土銀帳戶(末3碼:639);於114年8月14日17時49分36秒許,轉帳16,000元至右列土銀帳戶(末3碼:470),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8/14-19:42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17,005元 ★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4-15:58 ②114/8/14-15:59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22 A09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透過TG向A09佯稱加入會員始能約會云云,致A09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4日15時53分22秒許、15時55分34秒許,轉帳30,000元、2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23 A10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4日,透過臉書向A10佯稱領取獎金需先繳納稅金云云,致A10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4日16時27分33秒許、17時7分54秒許,轉帳35,000元、2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4-17:04 ②114/8/14-17:05 ③114/8/14-17:37 ④114/8/14-17:38 ⑤114/8/14-17:39 ①②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①20,005元 ②15,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5,005元 24 A11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4日,透過臉書向A11佯稱中獎者需先支付參與費云云,致A11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4日17時15分52秒許、17時24分36秒許,轉帳30,000元、5,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③④⑤ 雲林縣○○市○○○路○段00號 (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25 A12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透過TG向A12佯稱加入約砲群組需繳交入會費云云,致A12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5日13時8分37秒許、13時17分18秒許、14時25分39秒許,轉帳50,000元、26,600元、2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5-13:46 ②114/8/15-13:47 雲林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①60,000元 ②17,000元 114/8/15-16:20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正心店 18,005元 26 A13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0日,透過LINE向A1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A13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5日17時52分31秒許、17時53分8秒許,轉帳50,000元、2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5-18:20 ②114/8/15-18:21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①60,000元 ②35,000元 27 A14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0日,透過TG向A14佯稱加入交友網站會員後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A14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5日17時52分45秒許,轉帳20,000元至右列郵局帳戶;於114年8月16日11時7分50秒許,轉帳30,000元至右列土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6-11:48 ②114/8/16-11:49 雲林縣○○市○○路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斗六 ①20,005元 ②10,005元 28 A022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初某日,透過LINE向A022佯稱投資直播主可獲利云云,致A022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6日12時50分27秒許、17時15分25秒許、18時52分15秒許,轉帳8,000元、25,000元、34,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4/8/16-17:54 ②114/8/16-17:55 ③114/8/16-19:16 ④114/8/16-19:17 ①②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①20,005元 ②18,005元 ③20,005元 ④14,005元 29 A23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透過TG、LINE向A23佯稱儲值並投票始能約會云云,致A23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6日13時28分56秒許,轉帳5,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③④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斗六宏泰店 30 A15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透過LINE向A15佯稱匯款供代操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A15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5日19時11分45秒許,轉帳22,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5-19:47 ②114/8/15-19:48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①20,005元 ②15,005元 31 A20 (未提告訴)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透過臉書向A20佯稱販售黃金飾品云云,致A20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6日13時13分47秒許,轉帳15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4/8/16-13:42 ②114/8/16-13:43 ③114/8/16-13:44:08 ④114/8/16-13:44:54 ⑤114/8/16-13:45 ⑥114/8/16-13:46 雲林縣○○市○○路0號 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①114/8/16-13:50 ②114/8/16-13:51 雲林縣○○市○○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斗六西平店 ①20,005元 ②10,005元 32 A16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透過LINE、TG向A16佯稱需激活會員卡云云,致A16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6日11時52分26秒許、12時7分26秒許、12時14分40秒許,轉帳30,000元、30,000元、4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6-12:34:10 ②114/8/16-12:34:49 ③114/8/16-12:35 ④114/8/16-12:36 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10,000元 33 A17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透過TG向A17佯稱投資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A17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6日12時10分49秒許、19時17分8秒許,轉帳30,000元、28,86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6-12:37 ②114/8/16-12:37 ③114/8/16-14:27 ④114/8/16-14:28 ⑤114/8/16-19:18 ①② 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7,000元 ⑤20,000元 34 A19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3日,透過TG向A19佯稱儲值至指定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A19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6日14時29分38秒許,轉帳10,5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③④ 雲林縣○○市○○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斗六公正店 35 A18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透過TG向A18佯稱依指示匯款即可約會並獲利云云,致A18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6日12時17分39秒許、13時38分7秒,轉帳9,500元、35,000元至右列華南帳戶;於114年8月16日15時20分53秒許、15時50分51秒許,轉帳50,000元、30,000元,旋遭提領一空。 ⑤ 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斗六宏泰店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8/16-15:22:05 ②114/8/16-15:22:43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①114/8/16-15:26 ②114/8/16-15:27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鎮北店 ①20,005元 ②16,005元 ★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114/8/16-16:42 ②114/8/16-16:43 雲林縣○○市○○○路○段00號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①20,005元 ②10,005元 36 A21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4日,透過TG向A21佯稱激活配對始能約砲云云,致A21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8月16日14時51分30秒許、17時30分7秒許,轉帳5,000元、10,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8/16-15:20 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鎮北郵局 9,000元 ★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37 A24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4日,透過LINE、TG向A24佯稱儲值本金後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A24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6日16時16分2秒許,轉帳9,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4/8/16-17:56 ②114/8/16-17:58 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企銀斗六分行 ①20,005元 ②8,005元 ★超額提領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38 A25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透過LINE向A25佯稱匯款供代操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A25陷於錯誤,於114年8月16日17時13分17秒許,轉帳5,00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