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
張傑茯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林家賢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41號、114年度偵字第10047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又犯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張傑茯犯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
扣案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部(含車鑰匙一把)、微軟筆記型電腦一台(含充電器)、IPHONE 15手機一支、OPPO A5手機一支、讀卡機一台、金融卡共四十張,均沒收。扣案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罪所得,應沒收新台幣三千元。
事 實
一、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張傑茯各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中旬某日,加入TELEGRAM暱稱「Ng Boonheng」、「Richard」、「KEN」、「巨骨蛇魚」、「對對隊」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賴月亮擔任俗稱「取款車手」角色,負責收取卡片包裹、持卡片提款、轉交贓款等工作。張傑茯則擔任司機監控手,依TELEGRAM暱稱「巨骨蛇魚」指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共犯周躍韋向當鋪所購買權利車,交由該詐欺集團使用)搭載賴月亮四處領款。
二、賴月亮、TELEGRAM暱稱「Ng Boonheng」、「Richard」、「KEN」、「巨骨蛇魚」、「對對隊」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有貸款需求之被害人楊怡慧佯稱來自歐洲就業基金可以提供放款,需要使用其帳戶顯示金流云云,使其受騙上當而於同年9月17日以空軍一號貨運,將⒈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楊怡慧、⒉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闆娘有毒玩具有限公司(楊怡慧)、⒊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龐方宜、⒋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龐方宜、⒌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龐方宜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該詐欺集團使用,再由賴月亮依指示去嘉義空軍一號領取上開提款卡包裹。
三、賴月亮、張傑茯、TELEGRAM暱稱「Ng Boonheng」、「Richard」、「KEN」、「巨骨蛇魚」、「對對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分別施用各編號所示詐術後,使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匯款至各編號所示帳戶後,張傑茯於同年9月19日中午依「巨骨蛇魚」指示搭車前往雲林縣麥寮鄉某處,駕駛上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賴月亮,張傑茯並依「巨骨蛇魚」指示,使用車內備妥之筆記型電腦及讀卡機測試車上多張提款卡,再由「巨骨蛇魚」指示賴月亮持提款卡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贓款,得手後,張傑茯搭載賴月亮前往「巨骨蛇魚」指定地點交給另一部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之不詳收水成員,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四、嗣警方接獲通報攔截圍捕,尾隨張傑茯所駕駛上開車輛,因張傑茯駕車打滑自撞路邊石墩,警方上前盤查發現駕駛座邊散落金融卡數張,旋以現行犯逮捕張傑茯、賴月亮,並扣得犯罪工具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含車鑰匙1把)、筆記型電腦1台(品牌:微軟、型號:DESKTOP-TMILM70、含充電器)、IPHONE 15手機1支、OPPO A5手機1支、讀卡機1台、金融卡共40張,始查悉上情。
五、案經柯雅茜、陳建章、鄧秀春、詹雅麟、鄭信安、楊怡慧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審理範圍說明:關於檢察官起訴書是否主張被告二人共同參與詐欺取得起訴書附表三所示8位被害人提供之帳戶提款卡部分,所為記載語意不清,難以特定被告二人究竟是如何參與此部分犯罪。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前通知檢察官應對被告二人特定此部分起訴範圍(本院卷第79至80頁),公訴檢察官乃當庭表示「有關被告張傑茯就起訴書附表三部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行為分擔、檢察官並沒有起訴被告張傑茯參與起訴書附表三詐騙人頭卡的犯行」等語(本院卷第144頁),且「被告賴月亮的部分,只特定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楊怡慧的包裹部分,其餘編號並不在起訴範圍內,而此部分罪名也沒有主張涉犯洗錢罪」等語(本院卷第145頁)。因此,足認檢察官並未起訴主張被告張傑茯有參與詐欺取得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人頭卡之犯行,且檢察官只有起訴被告賴月亮參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所示詐欺取得人頭卡犯行,至於起訴書附表三其餘編號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案被告二人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卷第145至147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證據:㈠告訴人柯雅茜:
⒈114年12月2日警詢筆錄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⒊對話截圖(含匯款明細)㈡告訴人陳建章:
⒈114年10月3日警詢筆錄⒉對話截圖(含轉帳明細)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㈢告訴人鄧秀春:
⒈114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⒉對話截圖(含轉帳明細)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㈣被害人秦佳均:
⒈114年10月4日警詢筆錄⒉對話截圖(含轉帳明細)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㈤告訴人詹雅麟:
⒈114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⒉對話截圖(含轉帳明細)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㈥告訴人鄭信安:
⒈115年1月12日警詢筆錄⒉對話截圖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㈦告訴人楊怡慧:
⒈114年9月23日警詢筆錄⒉114年9月30日警詢筆錄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⒌對話截圖㈧附表二帳戶交易明細:
⒈劉志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偵字第741號卷第111頁至115頁)⒉全玉蘭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偵字第741號卷第117頁至118頁)⒊張怡君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偵字第741號卷第141頁至143頁)⒋葉馨茹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偵字第741號卷第163頁至166頁)⒌龐方宜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偵字第741號卷第191頁至193頁)⒍邱月昭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偵字第741號卷第229頁至231頁)⒎劉志強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偵字第741號卷第267頁至272頁)㈨其餘書證、物證:
⒈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麥寮分駐所114年9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10047號卷第65頁至83頁)⒉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員警114年9月20日職務
報告(偵字第10047號卷第93頁)⒊提款資料
⑴114年9月19日提款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10047
號卷第123頁至138頁)⑵被告賴月亮114年9月19日提款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本院
卷第179至181頁)⒋現場照片、試車記錄瀏覽畫面照片、被告賴月亮手機相簿
內影像、包裹照片(偵字第10047號卷第139頁至149頁)⒌被告手機TELEGRAM訊息
⑴被告賴月亮手機TELEGRAM訊息刪除內容(偵字第10047號
卷第151頁至153頁)⑵被告張傑茯手機TELEGRAM訊息內容(偵字第10047號卷第17
9頁至183頁)⒍扣案物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含車鑰匙1把)、筆記型電腦1台、讀卡機1台、被告賴月亮所有OPPO A5手機1支、信用卡及提款卡共40張、被告張傑茯所有IPHONE15手機1支⒎本院調解筆錄⒏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梁智程之意見表、周躍韋之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單(本院卷第217、273、279頁)㈩被告張傑茯筆錄:
⒈114年9月20日警詢筆錄⒉114年9月20日偵訊筆錄⒊114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⒋115年1月13日偵訊筆錄⒌114年9月20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⒍114年11月18日本院延押訊問筆錄⒎115年1月16日本院訊問筆錄⒏115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115年3月24日簡式審理筆錄被告賴月亮筆錄:
⒈114年9月19日警詢筆錄⒉114年9月20日警詢筆錄⒊114年9月20日偵訊筆錄⒋114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⒌115年1月13日偵訊筆錄⒍114年9月20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⒎114年11月18日本院延押訊問筆錄⒏115年1月16日本院訊問筆錄⒐115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115年3月24日簡式審理筆錄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賴月亮就事實一、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此部分乃騙取被害人楊怡慧提供帳戶提款卡之財物,並無洗錢問題)。核被告賴月亮就事實三(即附表一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核被告張傑茯就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本案首次提領)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核被告張傑茯就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二人與TELEGRAM暱稱「Ng Boonheng」、「Richard」、
「KEN」、「巨骨蛇魚」、「對對隊」等人及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罪彼此分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犯上述各罪間,都是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所犯,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賴月亮所犯共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張傑茯所犯共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㈣減輕事由:
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條文於115年1月21日修正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係規定被告必須在時限內賠償被害人全部金額,方「得」減刑,經比較法律,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被告張傑茯本案所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已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均自白,且本案係遭到警方追捕查獲,並無證據證明其有獲得報酬,自無繳回犯罪所得問題,應依上開規定對其所犯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減輕其刑(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亦合於偵審自白減刑規定,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減刑事由,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至於被告賴月亮所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已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均自白,其有從介紹人KEN獲得馬幣換算新台幣3千元之報酬,業經警方查扣馬幣206.5元與數千元新台幣(被告賴月亮表示馬幣206.5元與其中新台幣2千餘元為其所有、被告張傑茯則表示僅有其中新台幣800餘元為其所有,偵10047卷第34、51頁),堪認被告賴月亮犯罪所得新台幣3千元業經警方查扣在案,應依上開規定對其所犯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減輕其刑(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亦合於偵審自白減刑規定,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減刑事由,於量刑時一併衡酌)。
㈤爰審酌被告二人年值青壯、手腳健全,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
錢,卻加入詐欺集團牟利,被告賴月亮為外籍人士,特地來台從事詐騙工作,領取被害人遭詐騙之金融卡包裹,再由被告張傑茯測試卡片之後搭載被告賴月亮四處提領贓款,再將贓款轉交其他成員洗錢,所為已侵害各被害人財產權益,更危害我國金融秩序與交易安全,詐欺贓款也因此難以追查流向,應予嚴懲。本院也考量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張傑茯已與多位被害人達成調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而被告賴月亮則未有賠償之舉。兼衡被告賴月亮自述為高中畢業、親人都在馬來西亞,原從事服務業,被告張傑茯有持有毒品、毒駕前科,自述為高中肄業,擔任蚵農(本院卷第29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資懲儆。
㈥驅逐出境: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賴月亮係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因觀光進入我國境內,竟利用在我國短暫居留機會而為本案詐欺、洗錢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容任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繼續留滯於本國,將對本國社會秩序造成危險,是本院認被告賴月亮不宜繼續居留本國,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是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㈠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定有明文。本案警方查扣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含車鑰匙1把)、微軟筆記型電腦1台(含充電器)、IPHONE 15手機1支、OPP
O A5手機1支、讀卡機1台、金融卡共40張,均為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何人所有,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警方有對被告二人查扣新台幣7231元、馬幣206.5元,其中新
台幣2千餘元、馬幣206.5元為被告賴月亮所有,而被告賴月亮有取得犯罪所得換算約新台幣3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品,難認與本案犯罪相關,爰不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為適法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葛修寧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匯款資料、主文編 號 被 害 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主文 1 柯雅茜 以假投資之名義,詐騙被害人需支付保證金。 (1)114年9月19日12時24分許/ 10萬元 (2)114年9月19日12時26分許/ 9萬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志強 (2)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全玉蘭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張傑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2 陳建章 以假預付型消費之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先行付款,後不出貨 (1)114年9月19日12時05分許/ 5萬元 (2)114年9月19日12時08分許/ 25,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怡君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張傑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 鄧秀春 被害人遭詐騙集團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 114年9月19日12時34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葉馨茹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張傑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 秦佳均 被害人遭詐騙集團哄騙稱可協助追回遭詐款,惟詐騙集團哄騙稱需補足當初遭詐款項才可提領,被害人即依詐團指示匯款。 (1)114年9月19日11時53分許/ 5萬元 (2)114年9月19日11時54分許/ 4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龐方宜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張傑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 詹雅麟 被害人遭不詳詐騙集團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並依其指示匯款以取得獲利,惟仍無法提現,遂驚覺遭詐。 114年9月19日11時35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邱月昭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張傑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6 鄭信安 被害人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假交友詐騙手法,哄騙稱須繳納保證金方可持續使用交友平台。 114年9月19日上午11時58分許/ 3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志強 LAI YUET LIANG(中文名:賴月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張傑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附表二:提領資料編 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對應附表一被害人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志強 (1)114年9月19日13時05分 (2) 114年9月19日13時06分 (3)114年9月19日13時07分 (4) 114年9月19日13時08分 (5) 114年9月19日13時08分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麥寮橋頭郵局) 編號1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全玉蘭 (1) 114年9月19日13時02分 (2) 114年9月19日13時03分 (1) 6萬元 (2) 3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麥鄉門市) 編號1 3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怡君 (1)114年9月19日13時16分 (2) 114年9月19日13時17分 (3)114年9月19日13時18分 (4) 114年9月19日13時18分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15,005元 雲林縣○○鄉○○000號(全家-麥寮橋頭) 編號2 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葉馨茹 (1)114年9月19日12時56分 (2)114年9月19日12時57分 (1)6萬元 (2)4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0號(麥寮鄉橋頭郵局) 編號3 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龐方宜 (1)114年9月19日12時06分 (2) 114年9月19日12時07分 (3) 114年9月19日12時08分 (4) 114年9月19日12時09分 (5) 114年9月19日12時10分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10,005元 雲林縣○○鄉○○路0000號(麥寮鄉全家新合順店) 編號4 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邱月昭 114年9月19日12時05分00秒 20,005元 雲林縣○○鄉○○路00號(麥寮鄉全家新和順店) 編號5 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志強 (1)114年9月19日12時40分 (2)114年9月19日12時40分 (1)2萬元 (2)2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麥鄉門市) 編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