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林宜憲被 告 蔡東茂(歿)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緝字第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於民國115年2月22日17時35分前某時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