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榮森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林芷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28、7176、1058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4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榮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依檢察官指示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另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供述」。
二、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但未於偵查中自白(偵6328卷第25頁),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至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減輕其刑之規定,於量刑時一併衡酌。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素行良好,其於本件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但其提供本案帳戶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且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應予非難。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犯罪手段、所生危害之範圍及程度,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之個人生活及家庭狀況、智識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經濟等情(詳本院金訴卷第219頁),其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坦承犯行,詳細交待各項情節,犯後態度良好,復積極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5、7、10、11、12、14、16之共8位告訴人分別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且均已如數完成賠償(本院金訴卷第155至159、222至238頁;本院金簡卷),而其餘告訴人經本院通知後均未到院致未能調解或和解,參考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量刑意見,裁判上一罪之輕罪減輕其刑之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酌以上情,又被告並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諒應知所警惕,守法慎行,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期勿再犯。再斟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及其他各情,參考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量刑意見,依刑法第74條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如主文所示,依檢察官指示接受法治教育,及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預防再犯。又被告應注意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如未依確定判決履行義務,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328號114年度偵字第7176號114年度偵字第10583號被 告 吳榮森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榮森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使之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可用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竟因他人許以提供工作,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4月5日21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街000號1樓之7-11統一超商金山里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北富邦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李思逸(詩涵媽媽)」之人使用,並用LINE告知對方上開5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5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指示轉帳、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上開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騙,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①被告吳榮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②被告提供與LINE暱稱「李思逸(詩涵媽媽)」對話擷圖資料 證明上開5個帳戶均係被告所申辦,並提供予LINE暱稱「李思逸(詩涵媽媽)」之人使用之事實,惟辯稱:伊於114年4月5日,在網路上求職,見到代工廣告,伊就加入廣告上對方的LINE聯絡資訊,對方暱稱「李思逸(詩涵媽媽)」就向伊稱因為要登記申購材料,要求伊提供名下所有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所以伊就提供5張提款卡給對方云云。 2 ①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如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資料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入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司法警察機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報警之事實。 4 上開5個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⒈證明上開5個帳戶係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轉帳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吳榮森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在網路上看到家庭代工之求職廣告即與對方聯絡,與對方實未曾謀面,且就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各項資訊一無所悉,亦未對求職公司進行查證及確認,於此情況下,被告實無從確保對方獲取上開身分、帳戶資料後,作為何種用途使用,也無從確認對方陳述之真實性。再參以卷附被告與LINE暱稱「李思逸(詩涵媽媽)」之對話紀錄擷圖資料,被告看到「李思逸(詩涵媽媽)」要求須寄卡片以購買代工材料時,即有疑問:「這樣不會鎖帳戶嗎?」、「如果有問題的話是我會擔責任」、「所以一張可以拿到1萬元」、「我想問如果真的被鎖帳戶怎麼辦」等語,勘認被告得以預見提供金融卡片予未曾謀面之人使用,具有帳戶被警示之風險性,竟為獲取利益報酬,置帳戶作為洗錢工具而不顧,仍執意將上開帳戶金融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顯難認有將上開金融卡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提供其申辦之上開5個帳戶予他人,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詐騙、洗錢或其他非法行為有關之犯罪工具,應可預見,對於他人可任意使用上開5個帳戶作為詐欺犯罪或其他財產犯罪工具,且金流經由上開5個帳戶將產生追溯困難之結果漠不關心,仍提供上開5個帳戶而有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上,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另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提供上開5個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並遭用以詐騙附表所示之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富鈞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馨琪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告訴) 詐欺、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民國)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余淑玲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23時21分許起以LINE暱稱「羅雅娟」向余淑玲佯稱:冒充為其外孫女,欲借款云云,致余淑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23時40分許 5萬元 臺北富邦帳戶 114年 度偵字第6328號 2 呂衫縈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21時52分許起以LINE暱稱「楊和」向呂衫縈佯稱:冒充為其老公的水電師傅,因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呂衫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23時31分許 7萬元 臺北富邦帳戶 3 林正豪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0時5分許起以LINE暱稱「林孟君」向林正豪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林正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8日0時26分許 1萬5,000元 臺北富邦帳戶 4 黃帟絃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22時許起以LINE暱稱「范雪明」向黃帟絃佯稱:冒充為其好友,因缺錢欲借款云云,致黃帟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22時56分許 5萬元 臺北富邦帳戶 5 徐正霖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0時23分許起以LINE暱稱「彭義傑」向徐正霖佯稱:因網路銀行在維修,欲借款云云,致徐正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8日0時38分許 6,000元 臺北富邦帳戶 6 林芷盈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日起以臉書暱稱「Luo ZiHao」向林芷盈佯稱:欲購買其手遊-暮色雙城遊戲帳號,因金額遭凍結、需開通安全證書而需要匯款云云,致林芷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6時2分許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114年4月7日16時7分許 2萬5,015元 7 潘羿婷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7時30分許起以LINE暱稱「連秀珍」向潘羿婷佯稱:冒充為其同事,欲借款云云,致潘羿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7時35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8 林怡彣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8時53分許起以LINE暱稱「虹妏」向林怡彣佯稱:冒充為其前同事,因要處理點事欲借款云云,致林怡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9時8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9 王曉慧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日起以臉書暱稱「范宝伦」向王曉慧佯稱:欲租屋需先預付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王曉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7時1分許 1萬2,000元 郵局帳戶 10 張淇銘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6時55分許起以LINE暱稱「李蕙玲」向張淇銘佯稱:冒充為其老婆,欲借款云云,致張淇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6時59分許 1萬3,000元 聯邦帳戶 11 蕭亦妮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5時20分許起以臉書暱稱「劉語婷」向蕭亦妮佯稱:欲販售小林攪拌機,需要匯款云云,致蕭亦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6時36分許 8,200元 聯邦帳戶 12 李美玉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13時42分許起以LINE暱稱「藍月嬌」向李美玉佯稱:冒充為其好友,欲借款因急需用錢云云,致李美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6時31分許 5萬元 聯邦帳戶 13 柯宏全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起以臉書暱稱「賈奘浩」向柯宏全佯稱:欲販售RTX-3090,需要匯款云云,致柯宏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6時48分許 5,000元 聯邦帳戶 14 蔡景裕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21時30分許起以LINE暱稱「楊志和」向蔡景裕佯稱:冒充為其好友,欲借款因急需用錢云云,致蔡景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21時57分許 2萬元 遠東帳戶 15 葉明華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起以LINE暱稱「李佩玉」向葉明華佯稱:冒充為其好友,欲借款因急需用錢云云,致葉明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21時56分許 3萬元 遠東帳戶 16 謝宗霖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9時26分許起以Messenger暱稱「S Mamank」向謝宗霖佯稱:欲購買遊戲點數,因無法完成訂購,需要配合進行解凍及驗證作業云云,致謝宗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21時2分許 2萬9,001元 遠東帳戶 114年 度偵字第7176號 114年4月7日21時12分許 1,000元 114年4月7日21時47分許 2萬8,001元 17 連燕婷 (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8時31分許起以LINE暱稱「秀珍娜篤」向連燕婷佯稱:冒充為其舅舅的前女友(秀珍),欲借款云云,致連燕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8時31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114年 度偵字第105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