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章琦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5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33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章琦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洗錢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洗錢財物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章琦培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申辦金融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及個人信用之表徵,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等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一旦以該等帳戶收受詐欺款項再轉匯或提領後,將難以查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等情,卻仍基於縱然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使用,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Hudson 陳景淮」之人指示,於民國114年9月6日前某時,將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帳戶)、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貨幣交易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禾亞虛擬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手機門號、個人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等資料以LINE傳送予「Huds
on 陳景淮」,以此方式容任「Hudson 陳景淮」與所屬詐欺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章琦培知悉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犯之)使用上開帳戶資料遂行財產犯罪。其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層層轉帳一空(附表編號4、17款項因附表所示帳戶遭警示未及轉出而洗錢未遂),章琦培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鈞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江冠憙、陳雅馳、藍心鴻、吳卉茹、祝堅憫、陳桔松、高喬鈺、陳玥琳、江侑宸、盧依旋、鄧旻柔、蘇澔元、曾祥瑞、蘇芳儀、魏翠珍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貳、程序部分被告章琦培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65至66頁、第222至223頁),並有附表「佐證之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詐欺附表編號1至3、5至16所示之人部分),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詐欺附表編號4、17所示之人部分)。
二、附表編號1、2、3、5、8、9、12、14所示之人,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對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為數次之轉帳行為,各次詐欺、洗錢行為獨立性薄弱,被害法益又屬單一,亦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之財物及多次洗錢、洗錢未遂,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四、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始自白幫助洗錢犯行,自不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併予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之犯行,但其明知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多以各種不同方式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供作詐騙匯款之用,竟仍甘冒上開風險貿然提供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未曾謀面且毫無信任基礎之陌生人,助長社會詐騙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附表編號2、4、7、12、15、16所示之人達成調解,除附表編號4、7所示之人所受損害部分約定分期賠償外,其餘業已賠償完畢等情,有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56、757、758、759、760、761號調解筆錄存卷可佐,另被告雖有意願與全部被害人進行調解,惟其餘被害人經本院安排調解期日均未到庭等情,有115年度司暫調字第798號民事報到明細1份存卷可參,足認被告有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意願,與部分被害人未能達成調解並非可歸責於被告,可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31至232頁),被告並提出斗六就業中心失業給付認定預約單;暨檢察官及被告、告訴人等就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24頁、第2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緩刑之說明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本院卷第5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且與附表編號2、4、7、1
2、15、16所示之人達成調解,除附表編號4、7所示之人所受損害部分約定分期賠償外,其餘業已賠償完畢等情,有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56、757、758、759、760、761號調解筆錄存卷可佐,另被告雖有意願與全部被害人進行調解,惟其餘被害人經本院安排調解期日均未到庭等情,有115年度司暫調字第798號民事報到明細1份存卷可參,堪認被告犯後積極彌補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又被告本案為初犯,雖誤蹈法網,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尚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敦促被告依約履行賠償附表編號4、7所示之人,爰併命被告應依附件所示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57、758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此外,為促使被告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本院斟酌情形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七、沒收㈠洗錢之財物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然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本案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固均屬洗錢之財物,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除編號2、4、14、17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有部分尚未遭提領外,其餘均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一空,如就該等已遭他人提領之款項對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洗錢之財物;至編號2、4、14、17所示之人匯入尚未經提領而遭圈存之部分款項新臺幣4萬9,985元、3萬7,000元(一銀帳戶合計為8萬6,985元【計算式:49985+37000=86985】)、4萬9,983元、1萬7,150元、1萬元(兆豐帳戶合計為7萬7,133元【計算式:49983+17150+10000=77133】),係屬洗錢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另第一帳戶、兆豐帳戶既經列為警示帳戶,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3至37頁、第39至47頁)各1份存卷可查,而使被告不得提取,雖未據扣案,尚無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虞,自毋庸為追徵之諭知,併予敘明。㈡被告否認因本案獲有犯罪利得(本院卷第222頁),依檢察官
提出之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確因本案獲有不法利得,本院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勝浩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1層帳戶 匯入第2層帳戶時間、金額 匯入之第2層帳戶 匯入第3層帳戶時間、金額 匯入之第3層帳戶 佐證之證據資料 1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 ︶ 江冠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蒂穎」佯裝買家結識江冠憙,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江冠憙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①114年9月9日13時55分許、4萬9,985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3時58分、9,900元 ②114年9月9日13時58分、9萬元 ③114年9月9日14時13分、9萬9,000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4時35分許、60萬6,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3時58分許、4萬9,987元 ⒈告訴人江冠憙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77至80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87至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3324卷第75頁、第81至85頁、第93至94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2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2 ︶ 陳雅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社群軟體Threads、Instagram、LINE暱稱「陳政佑」佯裝賣家結識陳雅馳,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陳雅馳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其中右列①②③匯款旋遭轉帳一空,右列④匯款未及提領或轉出。 ①114年9月9日14時47分許、9萬9,047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48分許、9萬9,000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50分許、14萬5,000元 ③114年9月9日14時54分許、11萬元 ④114年9月9日14時58分許、12萬9,000元 兆豐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35分許、60萬6,000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55分許、46萬4,000元 ③114年9月9日15時3分許、12萬9,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4時49分許、9萬5,522元 ③114年9月9日14時54分許、4萬9,958元 ④114年9月9日14時58分許、4萬9,985元 ⒈告訴人陳雅馳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97至99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107至1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3324卷第95頁、第101至104頁、第117、119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3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3 ︶ 藍心鴻(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Threads、LINE佯裝賣家結識藍心鴻,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藍心鴻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①114年9月9日13時52分許、4萬9,985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3時58分、9,900元 ②114年9月9日13時58分、9萬元 ③114年9月9日14時13分、9萬9,000元 ④114年9月9日14時18分許、10萬元 ⑤114年9月9日14時31分許、10萬8,000元 ⑥114年9月9日14時34分許、20萬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4時35分許、60萬6,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4時26分許、9,999元 ③114年9月9日14時27分許、9,998元 ④114年9月9日14時28分許、9,123元 ⑤114年9月9日14時34分許、2萬9,985元 ⒈告訴人藍心鴻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123至129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137至1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24卷第121、122頁、第131至134頁、第151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4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4 ︶ 吳卉茹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7日某時,使用Threads、Instagram、LINE佯裝賣家結識吳卉茹,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吳卉茹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嗣因帳戶遭警示,而未及提領及轉出。 114年9月9日15時許、3萬7,000元 第一帳戶 ⒈告訴人吳卉茹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163至168頁、第169至170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177至183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324卷第161、162頁、第171至174頁)。 ⒊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5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5 ︶ 祝堅憫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8日某時,使用Instagram、LINE結識祝堅憫,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獲取中獎金額云云,致祝堅憫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①114年9月9日14時51分許、4萬9,999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54分許、11萬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58分許、12萬9,000元 兆豐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55分許、46萬4,000元 ②114年9月9日15時3分許、12萬9,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4時53分許、4萬9,985元 ⒈告訴人祝堅憫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189至190頁、第191至192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199頁、第203至2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24卷第187頁、第193至196頁、第219、221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6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6 ︶ 陳桔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賣家結識陳桔松,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陳桔松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①114年9月9日14時15分許、4萬9,951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18分許、10萬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31分許、10萬8,000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4時35分許、60萬6,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4時18分許、4萬9,986元 ⒈告訴人陳桔松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225至228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236至2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324卷第223、224頁、第229至235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7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7 ︶ 高喬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Instagram、LINE結識高喬鈺,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獲取中獎金額云云,致高喬鈺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114年9月9日14時32分許、19萬9,999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34分許、20萬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46分許、11萬元 兆豐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35分許、60萬6,000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55分許、46萬4,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高喬鈺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267至271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281至2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3324卷第265、275頁、第277至278頁、第297、299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8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8 ︶ 陳玥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7日某時,使用Instagram、LINE結識陳玥琳,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獲取中獎金額云云,致陳玥琳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①114年9月9日14時12分許、4萬9,999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13分許、9萬9,000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18分許、10萬元 ③114年9月9日14時31分許、10萬8,000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4時35分許、60萬6,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4時16分許、4萬9,123元 ⒈告訴人陳玥琳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303至310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320至3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324卷第301、302頁、第311至313頁、第315至316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9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9 ︶ 江侑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社群軟體抖音、LINE佯裝賣家結識江侑宸,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江侑宸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①114年9月9日14時44分許、4萬9,988元 第一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4時46分許、11萬元 ②114年9月9日14時48分許、9萬9,000元 ③114年9月9日14時50分許、14萬5,000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4時52分許、46萬4,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4時48分許、4萬9,908元 ⒈告訴人江侑宸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329至330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存摺內頁翻拍照片1份(偵3324卷第3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24卷第327、328頁、第331至334頁、第341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10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0 ︶ 盧依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14時53分許前某時,使用Instagram、LINE佯裝賣家結識盧依旋,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完成交易云云,致盧依旋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114年9月9日14時53分許、1萬1,000元 第一帳戶 114年9月9日14時54分許、11萬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4時55分許、46萬4,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盧依旋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345至348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357至36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24卷第343頁、第351頁、第353至354頁、第367、369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第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3324卷第37-1、39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5年4月7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57001157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7頁)。 11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1 ︶ 蔡貴美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Threads、Instagram佯裝賣家結識蔡貴美,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蔡貴美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114年9月9日15時21分許、1萬9,986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5時32分許、10萬5,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⒈被害人蔡貴美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373至376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385至39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24卷第371、377頁、第379至382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⒌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⒍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12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2 ︶ 鄧旻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8日某時,使用Threads、Instagram、LINE佯裝買家結識鄧旻柔,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嘉里大榮」平台交易云云,致鄧旻柔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①114年9月9日15時31分許、3萬9,998元 兆豐帳戶 ①114年9月9日15時32分許、10萬5,000元 ②114年9月9日15時50分許、7萬7,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5時39分許、1萬6,035元 ⒈告訴人鄧旻柔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397至401頁)。 ⒉報案資料: ①嘉里快遞介面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411至4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3324卷第395頁、第403至408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⒌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⒍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13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3 ︶ 蘇浩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臉書、LINE佯裝買家結識蘇浩元,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蝦皮」平台交易云云,致蘇浩元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114年9月9日15時50分許、2萬1,986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5時50分許、7萬7,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蘇浩元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417至418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1份(偵3324卷第427至4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3324卷第415、420頁、第422至424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⒌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⒍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14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4 ︶ 楊鈞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Threads、Instagram、LINE暱稱「李翰祥」佯裝買家、及「陳政遠」佯裝金管會銀行局專員結識楊鈞硯,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綠界PAY」平台交易云云,致楊鈞硯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其中右列①②匯款旋遭轉帳一空,右列③④匯款未及提領或轉出。 ①114年9月9日15時8分許、4萬9,983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5時10分許、10萬元 禾亞虛擬帳戶 ②114年9月9日15時9分許、4萬9,983元 ③114年9月9日15時53分許、4萬9,983元 ④114年9月9日15時54分許、1萬7,150元 ⒈告訴人楊鈞硯警詢筆錄(偵335卷第25至29頁)。 ⒉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35卷第11至20頁)。 ②詐騙事件時間軸與說明整理1份(偵335卷第21至24頁)。 ③事件時間軸與對話紀錄1份(偵335卷第91至111頁)。 ⒊報案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35卷第39、41、51頁、第43至45頁,偵3324卷第441至442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35卷第31至35頁)。 ③匯款紀錄截圖1份(偵335卷第35至38頁)。 ⒋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⒌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⒍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⒎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15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5 ︶ 曾祥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8日某時,使用Threads、Instagram、LINE佯裝賣家結識曾祥瑞,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交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曾祥瑞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114年9月9日15時28分許、2萬6,123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5時32分許、10萬5,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曾祥瑞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467至470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479至49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24卷第465、471頁、第475至476頁、第499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⒌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⒍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16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6 ︶ 蘇芳儀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9日某時,使用臉書、Instagram、LINE佯裝賣家結識蘇芳儀,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以完成「賣貨便」平台交易云云,致蘇芳儀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旋遭轉帳一空。 114年9月9日15時38分許、9,123元 兆豐帳戶 114年9月9日15時50分許、7萬7,000元 禾亞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蘇芳儀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503至505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偵3324卷第516至5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3324卷第501、507頁、第509至510頁、第519至520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禾亞虛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61至69頁)。 ⒌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⒍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 17 ︵ 即 移 送 併 辦 附 表 編 號 17 ︶ 魏翠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7日某時,使用Threads、LINE結識魏翠珍,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加入會員投注臺灣彩券獲利可期云云,致魏翠珍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嗣因帳戶遭警示,而未及提領及轉出。 114年9月9日15時54分許、1萬元 兆豐帳戶 ⒈告訴人魏翠珍警詢筆錄(偵3324卷第523至525頁)。 ⒉報案資料: ①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1份(偵3324卷第528頁、第533至5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通報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24卷第521頁、第527頁、第529至531頁、第577、578頁)。 ③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份(偵3324卷第573頁)。 ⒊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35卷第55至59頁,偵3324卷第41、43頁)。 ⒋被告提出之兆豐銀行帳戶資訊截圖1份(偵335卷第11頁)。 ⒌帳戶流向關係圖1份(偵335卷第53頁)。 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5年4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50014420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表、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表各1份(本院卷第33至37頁)。附件: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57、758號調解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