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37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偉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10時0分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李偉右為認罪答辯,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然被害人黃姵晴被詐欺後,被告洗錢所使用的帳戶,疑似為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帳戶之交易明細未經檢察官提出,且附表有誤載為吳鄭郁潔帳戶情形。是被告雖承認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且當事人未聲請調查證據,法官為求慎重,認為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期如主文所示,且調查上開帳戶於113年3月間之交易明細。
三、期日提被告,通知黃姵晴無意見得不到庭、通知檢察官。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