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1號被 告 RINI ASTUTI(印尼籍)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顯係附表更正後欄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表: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1 住所: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住所:住嘉義縣○○鎮○○里○○○○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