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楊閔淳被 告 詹春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7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而原告係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2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表示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蓋印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查,參以該案經本院對被告判處罪刑後,迄今並無上訴權人就該案提起上訴,此有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存卷可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該案提起上訴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