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蘇裕珊

蘇裕芳共 同送達代收人 蘇明義被 告 蘇志豪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9時57分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3月27日宣判在案,被告迄今未提出上訴,惟原告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2月25日10時10分許,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115年度易第30號115年2月25日審理筆錄、該案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狀時間章戳在卷可憑,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開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經合法上訴第二審後,逕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仍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或依法向該管法院民事庭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