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43號原 告 張淑英被 告 何麗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尤光卉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