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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 告 廖小瑩被 告 DAO TUAN VU(中文名:陶俊武)

NGUYE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

HOANG VAN HUNG(中文名:黃文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80號、115年度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