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原 告 廖婕婷被 告 楊末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357號,嗣改分115年度簡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