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 告 彭惠明 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被 告 陳瑋倫
張祐嘉
李明豐
陳濬生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張祐嘉雖係另案起訴,但為本案共犯,屬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至被告高嘉宏、曹建基、李承家則非起訴書所載有關原告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告,亦未經本院認定為共犯,原告自無從在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高嘉宏、曹建基、李承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均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