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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644號115年度附民字第645號原 告 謝侑昀

黃尚緯

王竣偉 住○○市○○區○○里○○路00○0號0 樓被 告 吳檳佐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2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8